索引号: 2950798/2018-56358
文件字号: 北区政办发〔2018〕114号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2-06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01-2018-0004 发布日期: 2018-12-10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18〕114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


 

江北区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18〕7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83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推广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及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结合江北区实际,现就开展“标准地+承诺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标准地”制度作为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把“承诺制”审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迭代升级的重大举措,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投资环境,增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体制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

加快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2018年底前在省级产业集聚区、省市级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新批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鼓励企业在取得“标准地”后积极参与“承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2019年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自有或转让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重点任务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全过程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详见附件1),具体抓好以下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进“标准地”改革

1.完成“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

地块属地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全面完成区域能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防洪影响评价、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区域覆压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价,并根据区域评价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牵头单位:地块属地单位;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农水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规划江北分局、国土江北分局、环保江北分局等)

2.编制“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

根据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参照《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试行)》和《宁波市产业用地标准(2018年试行版),建立江北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规划江北分局、国土江北分局、环保江北分局等)

3.明确“标准地”具体指标

在“标准地”出让前,‍‍地块属地单位‍‍结合具体项目准入要求,根据江北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试行)(详见附件2),合理提高标准,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环境标准、亩均税收标准、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等具体指标要求(其中前5项指标必需具备)。(责任单位:地块属地单位)

4.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

国土部门会同地块属地单位明确出让地块的各项基本指标,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出具联审意见。由国土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牵头单位:国土江北分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规划江北分局、环保江北分局、地块属地单位等)

5.制定“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在“标准地”出让前,‍‍地块属地单位制定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在土地挂牌时同步公告。(责任单位:地块属地单位)

‍‍(二)探索推进“承诺制”改革

‍1.实行“承诺制”履行签约

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与地块属地单位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责任单位:国土江北分局、地块属地单位)

2.编制项目审批报告指南及审批标准

在满足区域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对获得“标准地”并已明确项目具体类型的,区投资主管部门及审批职能部门根据项目方案开展审批指南编制工作,将各项审批规范纳入该项目的开发建设标准,并明确可以承诺的审批事项清单。在编制完成具体项目的开发建设标准基础上,各审批职能部门根据准入要求及项目实际制订审批标准承诺书,包括有关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具体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对这些事项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等。[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审管办(公管办)、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规划江北分局、国土江北分局、环保江北分局、江北交警大队等]

3.提供企业代办代跑服务

基于企业自愿原则,由地块属地单位明确代办员,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要求,为企业提供全流程代办代跑服务。区审管办加强对代办队伍建设和代办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企业可选择委托代办机构开展项目审批全流程代办或部分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区审管办(公管办);责任单位:地块属地单位]

4.企业承诺并公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标准地”项目中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在政府服务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任何异议或问题的,各职能部门一次性完成承诺事项审批,企业在承诺范围内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施工过程中,若有变更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对未承诺事项,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规划江北分局、地块属地单位]

(三)建立“标准地+承诺制”全周期监管体系

1.开展项目联合竣工核验

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求企业按标施建。项目竣工后,由地块属地单位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核验合格的,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的期限;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牵头单位:地块属地单位;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农水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规划江北分局、国土江北分局、江北交警大队等)

2.开展项目联合达产复核

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地块属地单位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能耗、环境和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通过复核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牵头单位:地块属地单位;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农水局、区住建局(交通出版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规划江北分局、国土江北分局、江北交警大队等]

3.实施全覆盖、全过程联动协同监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的监测核查机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规划江北分局、国土江北分局、环保江北分局、江北交警大队等]

4.建立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档案

根据企业承诺履约情况,建立“标准地+承诺制”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录在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企业,采取信用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地块属地单位;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国土江北分局、规划江北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区企业投资项目“最多100天”改革领导小组,建立“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区审管办(公管办)、规划江北分局、国土江北分局、环保江北分局为常驻单位,重点研究协调制度推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宜,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区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各街道、慈城镇、各园区要加强对“标准地+承诺制”工作组织实施,加强上下联动,协调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规范数据平台。探索建立“标准地+承诺制”企业承诺与履约评价、数据应用的全过程监管机制。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版,及时、准确填报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审批相关信息。对未按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激励。

(三)强化评估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承诺制”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获得感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加强改革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并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附件:1.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2.江北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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