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河长制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江北区河道长效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道管理保护机制,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浙委办《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市关于深化河长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北区范围内各级河道河长制工作管理,沟、渠、池塘、湖、库等小微水体的河长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河长制,即由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相关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江北区“五水共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河长制工作,区治水办(河长办)负责区河长制日常工作。镇(街道)、园区治水办负责辖区河长制日常工作。 第五条 辖区内所有河道按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四级管理体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区域总河长,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属地区域内总河长,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为村(社区)级总河长。 第六条 所有河流分级分段设立区、镇(街道)、村(社区)级河长,由同级党委(党支部)和相应的人大、政府、政协、村(居)委会相关负责人担任河长。河长人事变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新老河长的工作交接。区级及以上河道设联系单位作为执行河长,协助河长负责日常工作,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原则上区域内所有河道应设立河道警长,并配置保洁员和巡查员等。 第七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河道管理保护负总责。按照流域治理、综合施策的原则,各级河长是相应流域河道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管、治、保”三位一体的职责,抓好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做到底数、职责、范围清,日常巡查、问题发现、信息处置、问题解决到位。 第八条 区级流域河长是指区级河道的河长,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牵头研究制定流域综合治理方案,协调推进流域治理工作; 2、及时掌握流域治理情况,跟踪督查整治任务的进展情况; 3、组织河道巡查; 4、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推进流域河道治理工作; 5、对本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实行联防联控,对同级相关单位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第九条 执行河长是指区级联系单位确定的河道治理工作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开展责任河道问题排查,制定问题清单; 2、牵头开展责任河道流域内的问题排查,制定流域治理方案; 3、组织召开流域治理工作推进会,及时掌握流域治理情况,协调推进流域内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流域内治理工作的督查; 4、分解落实河长交办工作,定期汇总流域治理情况; 5、协助流域河长开展河道日巡查,做好巡查记录、日报告、河长制APP平台履职记录; 6、及时掌握流域水质情况,为河长做好参谋。 第十条 镇(街道)级、村(社区)级河长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责任河道的问题排查,全面及时掌握沿河问题; 2、制定责任河道的综合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开展河道日巡查,做好巡查记录、日报告、河长制APP平台履职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4、协助上级河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河道警长主要职责: 1、全面搜集、掌握包干河道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重点排污点等相关情报信息; 2、配合属地党委、政府,排查化解因治水工作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3、依法严厉打击涉嫌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盗窃破坏治水设备和河道安全设施、黑恶势力插手干扰破坏涉水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 4、组织开展包干河道周边区域及村居的日常治安巡查,依法维护治水工作现场秩序; 5、配合职能部门宣传涉水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 区治水办主要职责: 1、指导各级河长制工作开展,制订河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河长巡查履职能力; 2、牵头组织对镇(街道)、园区河长制落实及河道整治等工作进行督查; 3、汇总各级河长履职情况,通报相关信息; 4、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推广使用河长制APP平台。建立区域内河长微信联络群,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 5、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治水监督。 第十三条 镇(街道)、园区治水办主要职责: 1、建立完善镇(街道)、村(社区)二级河长制工作网络和管护机制,按月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河道治理、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组织实施属地范围内沿河违章建筑、企业污染、低小散行业、排放口等排查,编制问题清单,落实治理方案。 3、作好日常联系沟通指导,组织开展涉河项目,并做好质量监督,按要求做好验收和长效管护; 4、对上级督查、媒体曝光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落实; 5、组织培训基层河长,提高基层河长巡查履职能力,督促指导村级河长开展工作并实施考核; 6、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推广使用河长制APP平台; 7、及时向上报送镇(街道)治河信息、报表; 8、落实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强化河道日常保洁。 第十四条 各级河长应每日开展河道巡查,巡查轨迹覆盖包干河道全程,并做好河长日志记录和河长制APP平台履职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 河长日巡查应做到“四无四查一反馈”(四无:河面有无漂浮物、河岸有无垃圾、河边有无畜禽养殖、水体有无黑臭;四查:查是否有新增排污口、查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查是否存在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查河长公示牌等告示牌是否有问题;一反馈:前期巡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反馈),日常巡查的工作重点为: 1、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河面有无漂浮废弃物、河中有无障碍物、河岸有无垃圾; 2、河边有无畜禽养殖; 3、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4、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5、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十小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6、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7、是否存在非法电、网、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8、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入河排口有无标识,标识设置是否完整、清晰; 9、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10、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河长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应权限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区治水办牵头定期组织对各镇(街道)、园区落实河长制情况进行督查。镇级及以上河长要定期牵头组织对下一级河长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督办单或约谈相关负责人,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 实行河长会议制度,各级总河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地区河长制推进工作。实行河长报告制度,下级总河长要向上级总河长报告,各级河长要定期向同级总河长述职,报告河长制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实施河长制落实情况考核,由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将河长制落实情况作为“五水共治”重要内容纳入区对镇(街道)、部门、镇(街道)对村(社区)的年度考核。实施河长考核,各级河长考核由上一级治水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部门。河长履职情况列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履职不力或消极履职的,经治理后仍发生“三河”和劣Ⅴ类反弹的,将由相关部门进行问效追责。 第二十条 各园区管委会河长制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治水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