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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江街道关于剿灭劣Ⅴ类水体及“污水零直排区”相关项目高效推进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7-10 08:00浏览次数:

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中心(办、所):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治水治污攻坚战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剿灭劣Ⅴ类水体以及“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作进度,简化项目报批程序,根据北区治水办〔2017〕4号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街道北甬街办发〔2016〕26号、北甬街办发〔2016〕27号以及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列入2017年度我区剿灭劣Ⅴ类水体及“污水零直排”创建范围的项目。新增应急项目经区五水共治办认定后可适用。  
  二、治水项目建设全过程操作程序  
  治水项目建设全过程操作按“河长提出、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班子会议批准、规范实施”的原则推进,操作程序包括项目的形成与确定、各参建单位和承包商的选择、合同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竣工验收与移交、项目资金拨付与结算、履约评价、项目资料与档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㈠ 工程项目的形成与确立  
  街道权属范围内的治水项目由各归口部门和河长提出,报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在街道党政班子会议上批准后,项目在街道即得到确立。项目一经确立,上报区五水共治办列入范围,归口部门分管副主任和河长即为该项目的街道负责人,归口部门和河道联络员同时为项目责任人,负责联系各项工作。
  ㈡ 各参建单位和承包商的选择  
  1.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协审等中介服务单位费用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为确保服务质量,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使用管理库中注册地为江北的中介服务单位中随机抽取;50万元(含)以上的,公开招标确定服务单位。  
  2.勘察、设计单位费用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街道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在街道党政班子会议上批准后,直接委托批准的单位进行实施;10万元(含)以上的,30万元(不含)以下的,原则上在江北区注册企业中公开招标确定服务单位。30万元(含)以上的,公开招标确定服务单位。  
  3.监理费用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街道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在街道党政班子会议上批准后,直接委托批准的单位进行实施;10万元(含)以上,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为确保服务质量,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使用管理库中注册地为江北的中介服务单位中随机抽取;在50万元(含)以上的,公开招标确定服务单位。  
  4.治水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代建服务单位费用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街道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在街道党政班子会议上批准后,直接委托批准的单位进行实施;10万元(含)以上的,公开招标确定服务单位。  
  5.水质提升等政府采购类项目费用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街道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在街道党政班子会议上批准后,直接委托批准的单位进行实施;10万元(含)以上,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原则上在注册地为江北的企业中公开招标确定服务单位。100万元(含)以上的,公开招标确定服务单位。  
  6.施工单位确定。总投资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归口部门分管副主任和河长同意后进行实施;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在街道党政班子会议上批准后,直接委托批准的承包商进行施工;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为确保服务质量,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在《江北区2017-2018年度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注册地为江北的施工单位中随机抽取,部分库中注册地为江北的施工单位少于两家的,原则上在全库中随机抽取(详见附件1);没有列入预选承包商范围的项目,在江北区注册企业中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且列入预选承包商范围内的项目,施工单位招标按照区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执行,采取简易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没有列入预选承包商范围的项目,经班子会议集体讨论,按极急极难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直接委托施工单位;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依法公开招标。  
  ㈢ 合同管理  
  承包商确定后,应由项目负责人起草或组织起草项目合同。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还必须同时签订《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㈣ 项目建设管理  
  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包含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安全以及参与建设各方的管理与协调。街道实行工程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由归口部门和河道联络员担任。  
  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的各项目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工程质量管理。参与重要的分项工程与关键工序的检查验收;参与分部工程检查验收;参加工地例会与质量例会;参加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工程检查等。  
  2.进度管理。根据施工进度计划与现场周边实际,加强项目进度管理。对项目形象进度进行分析,按影响进度的不同原因区别对待,提出办法,并形成进度月报。对重大影响,应及时上报街道五水共治办。  
  3.投资管理。项目概算内,街道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查要根据相应审批权限报批,现场签证由项目管理单位管理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后上报。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增加额在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河长共同审定;增加额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河长、街道主任共同审定,并在街道党政班子会议上通过后实施;1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河长、街道主任共同审定,并在街道党政班子会议上通过,且经项目计划制定部门-区五水共治办审核。  
  4.安全文明生产管理。项目管理人员要督促承包商根据国家、省、市及江北区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条例开展施工,并对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5.监理管理。项目代建单位应经常检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到位、旁站管理情况以及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对监理的材料检验、工序检验、试验的见证、联系单的签证进行重点复查,对管理不力的人员给予警告、换人、扣款的处理。  
  6.项目管理人员每月对上述质量、进度、投资、安全与各方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向项目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河长汇报。  
  ㈤ 项目竣工验收与移交管理  
  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书面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经监理单位同意,由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成员、项目分管领导(验收组组长)、河长、接收或使用单位、各参建单位及其他应参加单位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达到要求后,上报区一级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投资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项目资金结算(财政性资金出资的工程项目)。  
  ㈥ 项目资金拨付与结算管理  
  项目资金的支付要根据合同、进度、质量等情况,并综合考虑街道财务能力与承包商财务能力安排资金。  
  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前累计支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实际工程款的75%,余款经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并扣除不少于工程款5%的质量保修金后支付。工程款应通过转账结算,质量保修金期满后,项目无质量问题,支付质量保修金。  
  ㈦ 履约评价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代建单位应认真开展承包商履约行为的评价活动,客观公正地向街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和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办公室提交承包商的履约评价结果。  
  ㈧ 项目资料与档案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安排专人负责资料与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存放有序、查阅方便。在项目全部完成后须将一份整套资料递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室存档。  
  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需要填报“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填报系统”的,由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  
  ㈨ 项目后期管理  
  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接收后,建立相应的管养、维修与信息反馈与管理制度。  
  三、其他  
  ㈠街道范围内由村实施的五水共治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㈡本细则由甬江街道剿灭劣Ⅴ类水体暨“污水零直排区”创建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㈢本办法自2017年5月31日起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办事处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