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99833108/2017-02319 | ||
文件字号: | 北区市监〔2017〕77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06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60-2017-0002 | 发布日期: | 2017-12-06 |
关于明确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审批权限的意见
北区市监〔2017〕77号
慈城分局,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的规范、高效运作,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现对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的审批权限作如下明确:
一、授权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我局审批事项行使受理和审批权,由窗口受理、审核、办理、发证,对确定退回件、补办件行使决定权。授权事项详见附件《江北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事项授权表》。
二、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审批事项,应按照区审管办工作要求,一律在窗口受理、审批、办结完成,部门内其他职能科室不再受理和办理。
三、窗口负责人按上述审批权限作出的审批意见均代表本局审批意见,窗口审批必须启用并使用审批专用章,本局日常使用公章一律不能用于审批。
四、在授权范围内,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受理、审核、批准、签章、发文、发件,必须在公开的承诺期限内办结。
五、涉及听证、论证、现场踏勘的审批事项,必须由窗口负责人牵头组织听证、论证、现场踏勘并签批办结。
六、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按国家政策法规正确行使所授职权,依法行政。对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作为等造成工作失职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附件: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事项授权表
(详见“文件下载”)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