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0798/2017-60097 | ||
文件字号: | 北区政办发〔2017〕7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规范,标准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10-30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01-2017-0003 | 发布日期: | 2017-11-03 |
关于印发《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文件
预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17〕74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文件预公示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文件预公示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避免招标文件中出现倾向性、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开放竞争,决定对招标文件实行预公示,有关规定如下:
一、预公示的适用范围
进入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且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预公示的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委托权限内,均含其招标代理机构、代建单位)应按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示范(标准)文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并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发包内容和范围、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和标准(或资格审查办法和标准)、项目需求和说明、合同主要条款,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特别是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中标资格条件的业绩、奖项等;采购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引用的参考品牌及生产供应商)。
三、预公示的程序
1、招标人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备案招标文件前,应先通过登录区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标前公示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规定的备案审查时间。招标人应在公示的招标文件加盖公章。
2、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均可对公示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提出,注明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具体条款,并留下具体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3、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自行参考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修改招标文件。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采纳,对不予以采纳的意见应注明理由,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作为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资料的组成部分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备案。
四、对于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较多且招标人未采纳相关意见的情形,或技术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招标文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可采取专家论证或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备案文件进行审议。专家论证或召开联席会议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备案审查时间。
五、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