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0798/2016-52137 | ||
文件字号: | 北区政办发〔2016〕7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意见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7-29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01-2016-0008 | 发布日期: | 2016-08-02 |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北区政办发〔2016〕72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要求,提高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手段和水平,进一步深化从源头到末端、从点到面的全范围监管,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的管理
1.建设单位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平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对不能现场利用的建筑垃圾,经区城市管理局备案,由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运至相应的消纳场所或中转场所。
2.在建设工程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将建筑垃圾处理费作为非竞争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3.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区城市管理局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运企业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运输期限、种类、数量,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运输车辆或船舶、运输路线和消纳场所。
4.凡需要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绿化、回填等工程项目,需要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区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向区城市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清运手续。
(二)施工单位的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宁波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的企业开展建筑垃圾清运业务,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能再通过分包合同形式委托第三方与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发生清运业务关系。
2.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双方需通过签订建筑垃圾经营服务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3.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前,施工单位应当填写建筑垃圾运输联单,注明建筑垃圾数量、运输线路、消纳场所等事宜,联单提交区城市管理局、清运方及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在本工地运行的运输车辆和清运情况进行监管,督促运输单位和车辆合法合规运行。
(三)施工现场的要求
1.必须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围挡应当稳固、安全、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采用砌体或者定型板材,砌体围挡应当压顶并美化,围挡高度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2.施工现场道路及出入口应当硬化,保持平整、坚固,并在出入口按规范安装交通安全设施。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台账,记录进出建筑垃圾的数量及其装载运行状况。
3.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设立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平台应当外高内低,并应当设置有导流沟渠将冲洗后的泥浆水引导到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
4.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施工污水和车辆冲洗污水经沉淀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5.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车辆管理
(一)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要求
1.建筑垃圾必须由具有宁波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统一清运。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实行信用考核制度,作为许可有效期是否延续的依据。
2.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配置符合规定的挖掘机、推土机、车辆冲洗设备,具有一定数量的清运车辆和相应驾驶员、专用停车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前必须经区城市管理局备案,领取建筑垃圾清运卡。清运单位须按清运卡注明的路线、时间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建筑垃圾中转场地。
4.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不得使用非法改装、拼装、无保险、未年检、假牌假证车辆参与建筑垃圾的运输。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要求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等全球定位系统,接受宁波市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2.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必须在规定位置喷涂所属企业名称、核定载质量和放大号牌并保持清运时有效,车辆及驾驶员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3.必须随车携带《清运卡》,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出入作业。装载平盖运输,不得超限超载。
4.车辆必须按相关要求统一采取密闭和防漏措施,严禁车辆发生滴、漏、洒污染路面的现象。
5.车辆必须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安全作业,经过清洗确认车身干净后方可出场,沿途保持车容整洁。
6.服从并配合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和相关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遇重大节庆日等活动要服从区城市管理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三、建筑垃圾倾倒处置备案
(一)建筑垃圾倾倒处置备案流程
1.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区城市管理局备案,填写《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表》。
2.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须凭《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请办理《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
3.区城市管理局在接到申报后由城管建筑垃圾审核科室、城管特勤中队、建筑垃圾进土和出土场地的属地城管中队三方会同现场勘查,检查现场情况是否符合进土和出土的相关规定,并签署意见。
4.区城市管理局自接到申报后,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四、零星建筑垃圾中转场地的管理
(一)零星建筑垃圾和零星建筑垃圾中转场地的界定
1.零星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办公(营业)场所或居民住宅装修产生的十立方米以下建筑垃圾。
2.本意见中所涉的零星建筑垃圾中转场地(以下简称中转场地)是指由江北区政府设立,并在区城市管理局备案的封闭式场地。其建筑垃圾收集范围主要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
(二)中转场地的管理要求
1.中转场地由区城市管理局监管,各属地街道(镇)、工业区负责日常管理维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助配合,在选址上要尽量远离居民区和主要道路,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2.中转场地应设置连续、密闭围挡,并进行围挡美化。在本市主要路段和机场、码头、车站等周边设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不得低于1.8米。
3.出入口道路应当采取硬化处理,保持场地和周围环境整洁。
4.设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和相关机械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5.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6.场地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建立车辆登记制度和相关的运营台账,记录进出建筑垃圾的数量及其运行状况。
7.建筑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原则上不得进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他危险废弃物按规定处理,不能混入零星建筑垃圾进入中转场地。
8.中转场地的零星建筑垃圾必须进行分类,对于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利用,实现渣土资源化利用;对于不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场地管理者应积极妥善的予以运出处置,确保中转场地内建筑垃圾的流动性。
9.场地必须配备有效的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五、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部门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及所需场地设置经费。
(二)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工作。做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工地现场的监管执法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备案工作。
1.建筑垃圾回填利用:研究建立全区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工地需求(量)的信息系统,对于需要建筑垃圾回填利用的施工工地,制定相关规定,优先考虑使用本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对于公建项目的工地,必须先使用本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尤其优先考虑中转场地的建筑垃圾),不足部分再进行调剂。
2.交通管理执法:在交通管理执法区域内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超限运输、滴漏洒等违法行为。
3.做好本单位所实施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对处置工作加强监管。
(三)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的备案;负责对街道(镇)、工业区等属地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监督;负责全区建筑垃圾中转场所的行业管理与业务指导;对违法清运、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区农水局负责辖区河堤和内河沿岸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对在河岸控制范围内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进行查处。
(五)区安监局依法查处对全区建筑施工、建筑垃圾清运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规划江北分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地的专项规划,制订相应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指导意见。提供全区征而未用的闲置地块、废弃石塘和其它可用地块的详细规划和信息,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提供具体依据。
(七)国土江北分局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已收储土地监管工作,牵头对能明确破坏耕地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通过项目建设、植树造林、土地整理、矿山治理等途径,合理设置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
(八)环保江北分局负责建筑垃圾专项消纳场选址对环境影响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对环境构成影响的建筑垃圾的非法处置行为。
(九)公安江北分局负责做好执法保障工作,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强行承揽建筑垃圾处置业务、强制要求建筑垃圾倾倒在指定地点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十)江北交警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清运路线的核定,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滴漏洒、超载、非法改装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区物业办负责对区内物业公司日常管理,督促物业公司按相关规定倾倒小区装修垃圾,物业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清运企业将小区装修垃圾运到指定的中转场地。
(十二)属地各街道(镇)、工业区负责本辖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中转场地的建设与管理,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的现场进行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各执法部门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时提供必要的支持;
各属地街道(镇)、工业区应设立数量合理的消纳零星建筑垃圾的中转场地。
本意见2016年8月30日(自公布之日一个月)起施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