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0798/2016-52135 | ||
文件字号: | 北区政办发〔2016〕56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6-21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01-2016-0004 | 发布日期: | 2016-06-24 |
关于印发《江北区葡萄种植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16〕56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提高我区葡萄产业抗风险能力,稳定我区葡萄生产,有效保障果农收益,进一步完善葡萄种植保险,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江北区葡萄种植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江北区葡萄种植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江北区域农业经济发展,推进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化解农业风险,促进我区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自愿投保,缴补结合”的原则,开展葡萄种植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农民灾后自救、恢复生产的能力。
二、试点对象
1、在江北行政区域内种植葡萄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经济组织。
2、葡萄种植保险补助范围,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整地块连片种植;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葡萄树树龄在2年以上(含)30年以下(不含);生长和管理正常;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政策扶持
区政府对投保葡萄种植保险农户予以补助,区级财政补助保费的50%,所在街道(镇)补助保费的25%,农户自行承担25%,区、街道、镇的最高补助标准予以双限,即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元,保险费率为7%,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
四、操作程序
1、广泛发动。各街道(镇)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种植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2、公示确认名单及数量。以街道(镇)或村为单位,向社会公示拟参保的种植户名单和参保葡萄种植面积,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3、签订保险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种植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的保费,区财政和街道(镇)按照补助标准进行保费补贴。
五、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负责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葡萄种植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种植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明确自己的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加强服务。承保公司要规范和完善档案制度,做好葡萄承保、理赔档案等基础资料的建立工作,确保葡萄种植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本政策自2016年6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