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798/2016-52116
文件字号: 北区政发〔2016〕32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6-16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00-2016-0009 发布日期: 2016-06-19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北区人才公寓租赁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区政发〔2016〕32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人才公寓租赁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6日



江北区人才公寓租赁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营造良好安居环境,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北岸智谷”建设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北区委发〔2015〕2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人才公寓是指政府筹集的专门面向人才租赁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我区引进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的过渡性住房问题,按照“统筹安排、公开公平、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租赁和日常管理。

二、租赁对象及申报条件

(一)租赁对象

人才公寓租赁对象为在我区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企业可为符合下述条件的人才,每人申请一套人才公寓: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其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

2、已与注册登记在本区的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前连续在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宁波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住房。

4、本人及配偶在宁波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优先保障对象

企业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给予优先保障。

1、宁波市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或高级人才;

2、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培养工程人员、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列入宁波市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计划的外籍专家、区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江北区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或获得区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人员;

3、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4、其他条件相当的人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写《江北区人才公寓租赁需求申请表》,附人才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至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二)审核。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企业和人才资格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租赁对象。

(三)配租。根据当年度可供租赁房源数量,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配租。配租办法在当年度另行制订。

(四)签约。准租企业凭《准租证》与江北区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相关人才入住手续。

四、租赁价格

人才公寓租赁价格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参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公共租赁房价格,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职责分工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的相关事宜综合协调等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公寓的租赁申请、资格认定、配租实施等工作;区城投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监督检查等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做好人才公寓的资格认定、配租等工作;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负责配合做好人才的房产核查等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合落实工作。

六、其他

(一)我区重点引进项目、重点产业园区,可根据需要另行制订人才公寓租赁办法。 

(二)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人才公寓租赁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