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08/2016-02202 | ||
文件字号: | 甬北审〔2016〕20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16-10-17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进度管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增强审计成果的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审计信息、审计结果公告等文书,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三条 由总审计师牵头,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会同办公室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进度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实施的审计项目,从审计实施、征求意见、复核审理、出具审计报告和督促审计整改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的进度管理。
第五条 审计实施时间原则上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重点专项资金审计调查等,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时间,按照《江北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所确定的A、B、C类别,分别控制在45、35、22个工作日内;
(三)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一般专项资金审计调查等,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22个工作日内;
(四)按简易程序实施的项目和慈善基金等每年一审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
(五)投资项目审计
1.投资完成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其中审计工程建设程序、工程结算造价及决算价等17个工作日,复核3个工作日,与被审计单位核对10个工作日;
2.投资完成额在2000万元至10000万元之间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其中审计工程建设程序、工程结算造价及决算价等24个工作日,复核6个工作日,与被审计单位核对15个工作日;
3.投资完成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68个工作日内,其中审计工程建设程序、工程结算造价及决算价等36个工作日,复核9个工作日,与被审计单位核对23个工作日;
4.跟踪审计项目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30日后,上报竣工决算审计相关资料,审计实施控制时间参照上述规定开始计时执行。
第六条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明确规定审计实施结束、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时间。
第七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审计进度,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审计实施工作,不得自行延期。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复核、审理有关工作,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研究、核实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完成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代拟工作,并提交审计组所在科室和审理人员复核、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重要事项或审理意见与业务科室意见有分岐时,审理人员或业务科室均可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单。
第十条 分管领导审核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时间,应当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审计结果类文书经主要领导审定、签发的时间,应当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于审计报告(决定)发出后60日内督促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局,并及时进行审计回访,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要求,是审计项目各环节可用的最长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报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涉及审计处罚事项且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告知听证对象并组织审计听证。告知并组织审计听证的时间另行计算。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归档时间最晚不得迟于该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
第十五条 审计组长或主审所在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审计项目进度情况进行全程督查(审计组长或主审为科室负责人的由副科长负责督查,无副科长的由复核人员督查)。各业务科室应当按月填写《审计项目进度管理汇总表》、《跟踪审计项目进度管理汇总表》,于月底前报办公室。办公室定期通报审计项目进度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北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甬北审〔201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