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1408/2016-02199
文件字号: 甬北审〔2016〕2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16-10-17
江北区审计局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21号)、《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浙审督〔2013〕32号)和《宁波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甬审办〔2016〕20号),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跟踪督查,是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文书发出后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对未整改到位的事项应当进行持续跟踪督查。
第三条 审计局成立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小组(以下简称督查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总审计师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总审计师任督查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人任督查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各业务科室指定一名同志负责本科室审计项目整改跟踪督查汇总登记工作,办公室指定一名同志负责全局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工作的督办、协调和整改情况的汇总。
第四条 整改督查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审计整改督查管理系统,全面记录和反映整改督查过程。
第五条 对审计发现问题在规定整改期内进行整改督查主要由项目实施的业务科室负责;审计项目涉及多个业务科室的,由牵头的业务科室负责。整改期满的后续跟踪以业务科室为主落实,局督查小组办公室督办。
第六条 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整改要求。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时一并送达《宁波市江北区审计局审计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和《审计整改报告(模板)》(见附件2),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完成整改的期限和要求。
第七条 实行审计整改回访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科室应安排审计组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及时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审计回访应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整改不到位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订出完成整改的时间表,并做好回访记录和收集相关整改证据资料。无明确审计整改期限的综合类报告和审计移送处理事项,一般以90日为整改期限,对移送事项办理情况的督查由局督查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对审计整改结果应当进行认定。
(一)认定依据标准。对审计结果文书中有明确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的,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求进行认定;对审计发现问题有整改要求,但不够具体的,可参照下列标准认定:
1.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同类问题处理和整改的一致性;
3.领导批示或指示要求;
4.其他公认标准。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认定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3类。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已整改:
(1)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进行调整或纠正,全部已落实到位的;
(2)审计前或审计期间已中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措施加强监管,杜绝隐患的;
(3)对部分法律法规规定有适用年度限制或控制标准的事项,审计要求今后改进的,在审计时或跟踪检查整改情况时确已达到规定要求和标准的;
(4)因整改手段所限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5)采取与审计处理意见不完全相同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实际情况,且达到审计预期成效的;
(6)其他认真执行或落实审计要求,且达到审计预期成效的。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部分整改:
(1)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进行部分调整或纠正,尚未全部落实到位的;
(2)审计整改要求涉及多项内容,部分内容未全面落实的;
(3)审计整改已经实施,但未达到整改预期目标的;
(4)已有整改方案或措施,但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及已实施需一定时间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5)其他适用情况。
3.未按照审计处理意见或审计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纠正问题或加强管理的,认定为未整改。
(三)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认定分为已采纳、部分采纳和未采纳。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建议可认定为已采纳:
(1)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在整改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时,已充分体现审计建议措施或内容;
(2)根据审计建议的内容,出台相关针对性制度和加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3)根据审计建议的内容,采取了改进工作、优化程序、加强管理、提升效能等具体措施;
(4)其他采纳情况。
2.对审计建议涉及多项内容要求但只解决部分问题的属于部分采纳,对建议未实际整改落实的属于未采纳。
(四)对移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分为已落实、部分落实和未落实。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移送事项可认定为已落实:
(1)受理单位已调查了解审计移送事项,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相应纠正、处理处罚措施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文书;
(2)受理单位调查结果同审计移送事项内容、定性不一致,未采取审计预期措施,但审计机关业务科室已认可调查结果或认为难以整改,建议销号的;
(3)其他已落实情况。
对于审计移送事项尚在办理之中的可认定为部分落实,未办理的认定为未落实。
第九条 实行整改事项挂销号制度。按审计结果文书所列的问题、建议和移送事项等逐项进行登记挂号,被审计单位整改一项、销号一项。审计组长(主审)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文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审计整改督查管理系统中按审计结果文书所列的问题、建议和移送事项等逐项进行登记挂号;审计回访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经检查核实的整改情况及时录入审计整改督查管理系统,对完成整改的事项予以销号。
第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情况定期分析研究机制。每季度末各业务科室通过梳理和分析本科室审计项目整改情况,重点汇报对整改不到位问题的跟踪督查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深化审计整改的意见建议,由督查小组办公室统稿后提交督查小组讨论研究,视情采取相应措施:
(一)对领导重视、整改及时到位的被审计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和审计纪委工作对接会上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被审计单位无法解决的体制机制问题,以审计分析材料等形式为区委区政府领导决策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三)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整改但因主、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明确延期整改时间并督促其整改到位;
(四)对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力或提供虚假整改资料的,经督查小组研究后上报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的整改材料、审计整改督查有关资料等应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北区审计局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实施办法》(甬北审〔201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