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798/2015-41521
文件字号: 北区政发〔2015〕19号 主题分类: 财政、税收、金融、审计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8-06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00-2015-0004 发布日期: 2015-08-09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企业转贷资金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北区政发〔2015〕19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江北区企业转贷资金操作规程(暂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6日



宁波市江北区企业转贷资金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北区企业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运作,实现转贷业务程序化管理,严控转贷资金操作风险,根据《宁波市江北区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二条  企业申请:贷款到期前向银行或转贷资金提出申请。企业申请时填写《江北区转贷业务申请表》(附件1),明确企业基本信息以及资金需求情况;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审核,详见《企业基础资料清单》(附件2)。

第三条  银行审核:由转贷资金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人员构成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受理转贷业务,联络相关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对企业转贷业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发放贷款的企业进行内部转贷业务审批,审批通过后出具《业务联系单》或《转贷承诺函》(附件3、附件4)。

第四条  审核调查:工作小组对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初审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转贷需求,同时向企业明确资金使用相关注意事项。工作小组调查后出具《江北区转贷资金调查意见》(附件6),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工作小组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工作小组将审核通过的转贷申请、企业基础资料、调查意见一同提交正德担保审核。

第五条  业务审批:正德担保将转贷业务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业务审批分走签和会商两种形式。对于非涉诉企业单笔转贷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且银行贷款业务分类为正常,业务审批采用走签形式。其他情况采用会商审批,由正德担保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会商情况形成《投决会审批记录单》(附件7),明确审批结论。审批结论分同意、有条件同意、否决。

第六条  协议签署:工作小组根据审批结论,落实审批条件后,与转贷企业、担保方(如有)签署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附件8)、保证合同(附件9)等相关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费用支付:企业根据借款协议中相关约定将转贷资金使用费划至指定转贷资金账户。

第八条  资金划转:工作小组凭借《投决会审批记录单》和借款协议等证明材料,向转贷资金负责资金管理的人员取得《企业转贷资金支用出账单》(附件12)和转账支票,并提交银行。为保证资金封闭运转,转贷资金直接转入银行贷款账户或银行内部账户。原则上走签审批转贷业务资金划入银行贷款账户,会商审批转贷业务资金直接划入银行内部账户。资金到账后,银行立刻进行还款操作。

第九条  银行放贷:贷款结清后,银行按照放款流程进行放款,放款资金中所借转贷资金部分直接受托支付进入转贷资金开立在指定银行的专户。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条  转贷业务材料要点:

(一)银行联系单/贷款承诺函:签章完整、与备案表中核对一致。

(二)银行授信和贷款业务批复: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取得纸质批复,当面见证银行人员打印授信批复;

2、取得照片或截图:银行内部系统批复界面拍照、截图;

3、双人核实:双人现场核实并填写授信批复情况说明并签字。

(三)抵质押证明材料:保证项下的贷款需企业与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照片,抵押项下的贷款需取得银行办理的他项权证的照片。

(四)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告:信用报告中有逾期现象,不予受理转贷业务申请的情况:

1、经营性贷款本金逾期;

2、经营性贷款利息逾期近1年2次(含)以上。

(五)是否涉诉证明材料: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公示系统查询诉讼,诉讼结果无未完结或者执行中的诉讼。

第十一条  转贷业务操作要点:

(一)银行承诺函/工作联系单取得:由项目小组向银行指定人员处收取。

(二)如有企业自有资金偿还部分银行贷款,自有资金须提前进账,并提供客户自有资金的还款凭证。

(三)涉及抵押类贷款的项目,如果抵押物在有效期不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的,放款前需要查询抵押物的抵押状态,抵押并非查封状态下才可放款。如果抵押物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的,需要满足以下两种条件之一:

1、银行出具《无条件放款承诺函》;

2、银行预先办理二次抵押,取得他项权证,提供他项权证凭证。

(四)转贷资金回款按照银行放款流程进行跟踪,放款资金直接受托支付进入转贷资金开立在指定银行的专户。

(五)对于单笔转贷金额1500万以上、银行非正常、逾期债项企业转贷资金划转操作,必须在贷款银行配合下,在对外营业时间结束之后操作资金划转,且当天回款,工作小组全程跟踪直至回款结束。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江北区金融办公室解释,自2015年9月6日起施行。

附件:1、江北区转贷业务申请表

2、企业基础资料清单

3、银行业务联系单

4、银行转贷承诺函

5、合作银行有权签字人备案表

6、江北区转贷资金调查意见

7、    年第  次投决会审批记录单

8、转贷资金借款协议

9、转贷资金借款保证协议

10、转贷资金借款抵押协议

11、资金划款企业授权书

12、企业转贷资金支用出账单

13、江北区转贷业务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