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08/2015-02432 | ||
文件字号: | 甬北审〔2015〕15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15-06-0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服务(以下简称协审单位)业务考核,提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结)算审核质量和效率,根据《宁波市江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宁波市江北区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内部操作规程》、《宁波市江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一)协审单位,即入围或招标方式确定参与宁波市江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社会中介机构协审人员,由协审单位委派具有相应造价专业编审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考核组织实施
由宁波市江北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中心)负责对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或参与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的工作质量的考核。实行日常评分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日常性考核得分与年度综合考核总分为协审单位该项目的最终得分。协审单位承担多个项目的,平均得分为协审单位年度考核得分。特殊情况经局考核小组讨论并报经分管局领导审定。
日常性考核程序:协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文书后一周内按《考核暂行办法》附表二的相关要求自评基本分得分,经协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交项目审计组长初审后送局考核小组考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确定。
年度综合考核程序:协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底前按《考核暂行办法》附表三(对当年未出具审计阶段报告的跟踪审计项目同时提交附表二)要求自评审计成效加分得分,经协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交项目审计组长初审后送局考核小组。局考核小组根据项目基本分及审计成效得分情况,结合社会各界反馈情况综合考核评分,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确定。
第四条 考核采取一票否决制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该项目协审工作考核不得分,审计局取消该单位协审资格,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㈠因协审单位自身原因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的;
㈡审计复核后发现质量纰漏,500万元以上项目误差率超过±3%的根据《江北区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及不良行为处理办法》(北区监管〔2014〕5号)文件规定,报区公共交易中心公示1年。对相关协审人员将报请宁波市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处分。
㈢协审单位或人员未能严守职业道德,如因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或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或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要求的。
㈣廉政执行情况反馈较差的,查证属实的。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100分)
第五条 考核内容。按项目进行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基本分和年度审计成效加分两部分。其中,日常考核基本分100分,包括审计质量(50分)、审计时效(30分)、审计基础(20分)三项内容。年度审计成效为加分内容。以上四项考核内容累计总分为各项目综合考核得分。
第六条 审计组一般在决(结)算项目审计结束后七天内,对协审工作进行考核,跟踪审计项目每年12月份考核。考核主要由四方面内容组成:审计质量,审计进度,审计基础和审计成效。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㈠审计质量(50分)
⒈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文书格式、内容或所附证据不符合审计中心要求,被审计组退回的(10分),发生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⒉违反审计程序,造成后果的,扣5分;
⒊未落实审计工作方案中要求的审计事项的(5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⒋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不如实反映的,发现漏报、瞒报情况不得分(10分);
⒌审计局按规定对协审单位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抽审复核,第三方检测发现建安工程造价审计误差率超过3%,扣15分。根据项目建安投资额以1000万元为一档(实际造价1000*n万元档),单项工程造价审计误差值超过5*n万元且误差率超过0.5%的,扣5分;单项工程造价审计误差值超过100*n万元且误差率超过1%的,扣10分;单项工程造价审计误差值超过200*n万元且误差率超过2%的,扣15分。上述规定从高从重选其一 。(注:单项工程是指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如工民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住宅等;学校建设项目中的教学楼、食堂、宿舍等;公路、水利工程中独立设计、独立施工、建成后可以独立交工通车(运营)的一个合同段)
⒍审计档案资料规范管理(5分),未能配合审计机关按要求及时完成审计档案的归集、整理,扣5分。
㈡审计进度(30分)
1.按照审计合同、方案确定的时间或投资中心通知要求完成工程决(结)算审核报告、审计报告(代拟稿)及相关审计档案资料的得满分。逾期未完成的,第一个月每周扣2分,以后每周扣3分,扣完为止。如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按相关程序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的除外。
2. 跟踪审计项目未能按时提交审计周记、审计季报和和审计阶段性(年度)报告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㈢审计基础(20分)
⒈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到位(4分)。人员变动每人扣1分,除人员调离或身体原因不能承担本工作等特殊情况除外;拟派人员不符合要求每人扣2分,扣完为止。
2.保持委派人员联系畅通,做到及时响应(3分)。未达要求每人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3.按时参加相关工作会议(3分)。如有迟到缺席情况,每人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4.服从审计机关安排,积极配合执行会议商定或书面要求事项(5分)。不服从安排或不执行商定事项视情况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5.发现问题及时与审计组长沟通、汇报,按要求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5分)。发现虚报、瞒报和不配合情况不得分。
㈣年度审计成效考核(加分项)
审计成效加分每项分值单独计分,同一内容以最高分值为准,不累计加分。
1.报告中揭露违反财经法规金额1000万元以上加2分;以后每增加500万增加1分,超过5000万元的,加10分。
2.发现建设单位存在合同签订不严、联系单签证不当等问题导致100万元以上损失浪费问题的,审计无法核减,经审计领导小组确认,加2分;每增加100万增加1分,超过900万元的,加10分,100万以内的加1分。
3.审计建议意见被被审单位采纳,节约财政资金(按累计金额计算,需提供审计建议意见单及被审单位采纳、并提供处理结果的书面材料),200万元以上加1分,以后每增加200万增加1分,超过2000万的,加10分。
4.查明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商存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不良行为被区职能部门公示的,加2分;被被审单位采纳予以整改、处罚处理的(需提供整改具体措施或处理处罚意见书),加1分。满分6分。
5.发现重大违纪、违规或者重大损失浪费线索,并被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的,加10分。
6.审计结果促成相关部门(单位)制定、修改或废除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5分、,区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3分,被审计单位加1分。
7.创新审计技术方法,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计算机审计,并形成计算机审计案例的,加2分,得到表彰的,省级加4分、审计署加6分。
8.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编写审计案例、理论文章、审计专报、审计要情的,分别加1分,得到表彰或发表的,区级加2分,市级加4分、省级加6分、审计署加8分。
9.项目评优获审计署优秀奖加10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区级1分。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七条
(一)日常性考核得分与组织审计咨询服务费挂钩。基本分为80分以上 (含80分)按协议约定的费率全额支付;基本分为70-80分(含70分)按协议约定的费率80%支付;基本分为60-70分(含60分)按协议约定的费率60%支付;低于60分为不合格项目,不付费。
(二)综合考核评定结果在区审计局外网公示,对排名前三名通报表杨,并给予奖励。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参与宁波市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第三方检测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按照审计机关签订的《第三方检测委托协议书》所约定的时间、内容要求和检测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审计项目委托招标资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宁波市江北区审计局负责解释。原《宁波市江北区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协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考核办法(试行)》(甬北审〔2011〕4号)同时作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江北区审计局负责解释。年度考核内容和标准如有调整,以调整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审计局关于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