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1491/2015-37444
文 号: 北区人社函〔2014〕3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5-06-02
关于区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92号提案的答复

竺浩兴委员:
  您在区政协四届三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建议》提案,我们收到。感谢您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的关注,我局领导十分重视,对您提出的问题专门研究,现根据本局的工作职能,对提案答复如下: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1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事部于2008年2月15日颁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进行了规范。我省于2008年4月2日出台《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67号),对在实际执行年休假制度中碰到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解释。
我区自年休假制度出台以来,按照省市文件规定,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规范职工假期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休假条件和天数,确定工作人员的年休假。从各街道(镇)、区直各单位执行情况看,能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职工年休假。
  从我们所掌握的情况,我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实行休假制度,或者领取年休假工资报酬,目前未发现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执行年休假工资补偿的单位,我局也未接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此类投诉。
  下一步,我们将从多方着手来贯彻执行国家的年休假政策。一是要求各单位建立休假台账制度,在每年年初由各单位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的年休假制定计划,报我局进行备案;二是建议各单位领导带头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按规定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三是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排查,厘清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四是督促各单位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并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运转。
  竺浩兴委员,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关注,感谢您在区政协四届三次会议期间给我局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和意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局工作,给我局多提建议意见,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意见,努力改进和做好工作,为江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9日

(联系人:项衍,联系电话:87668185)
  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
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