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1395/2015-01781 | ||
文 号: | 北区民政〔2015〕47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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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5-12-11 | 发布日期: | 2015-12-28 |
关于明确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审批权限的意见
北区民政〔2015〕47号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确保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的规范、高效运作,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现对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的审批权限作如下明确:
一、授权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工作人员对我局审批事项行使受理和审批权,由窗口受理、审核、办理、发证(批文),对确定退回件、补办件行使决定权。授权事项详见附件《江北区民政局部门审批事项授权表》。
二、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审批事项,应按照区审管办工作要求,一律在窗口受理、审批、办结完成,部门内其他职能科室不再受理和办理。
三、窗口负责人按上述审批权限作出的审批意见均代表本局审批意见,窗口审批必须启用并使用“审批专用章”,本局日常使用公章(或行政印章)一律不能用于审批。
四、在授权范围内,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受理、审核、批准、签章、发文、发件,必须在公开的承诺期限内办结。
五、涉及听证、论证、现场踏勘的审批事项,必须由窗口负责人牵头组织听证、论证、现场踏勘并签批办结。
六、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按国家政策法规正确行使所授职权,依法行政。对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作为等造成工作失职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附件:江北区民政局部门审批事项授权表
江北区民政局
2015年12月11日
北区民政【2015】47号关于明确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审批权限的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