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 2015-11-24 12:00 |
宁镇路(常洪隧道至金河路)一期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宁镇路(常洪隧道至金河路)一期改建工程江北段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利益范畴。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宁波大学,西至常洪隧道西,南北至道路规划红线。门牌为:江北区甬江繁欣机械厂(风华路160号),江北区甬江民联运输有限公司(风华路298号),宁波市海州物流有限公司(风华路328号),宁波市昌祺化工有限公司(风华路35号37号),邵国辉(风华路35-37号,住宅),宁波佳达木材有限公司部分(风华路168号),浙江省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仓储部部分(风华路76号),雅裴(宁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宁波大学部分(包括宁大汽车修理厂和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里夏经济合作社部分,宁波北远投资公司(环城北路东段890号),路林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部分(风华路38弄9号),宁波出口茶叶拼配厂和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部分,三官堂加油站部分。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非住宅14家,住宅1户,合计15户。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6430平方米,其中非住宅约16215平方米,住宅214.39平方米。经调查,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约2000平方米。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2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等相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被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进行补偿。 六、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调产安置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提供调产安置用房,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调产安置用房的差价。 (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如下: 1、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沿街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等因素按规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土地用途均为商业的房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2015年9月为预评估时点,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沿主干道商业用房,钢混二等结构,层次为地面第一层,层高4.5米,宽深比0.4,使用年限20年,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商业环境一般,室内未装修,使用情况正常,预评估比准价格为人民币19690元/平方米。 本项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商业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办公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等因素按规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2015年9月为预评估时点,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拟估价对象办公用房,钢混二等结构,层高3.3米,层次五层以下,使用年限20年,土地性质为办公国有出让。办公环境一般,室内未装修,使用情况正常,预评估比准价格为人民币8077元/平方米。 本项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办公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工业、仓储用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2,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1。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补助: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0万元以下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为1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5%。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 (2)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 七、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5年9月,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0年,内部无装修,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0636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一次性补偿搬迁费。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补助。 (2)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其中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计算。 (3)购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 (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朱家安置房(现房),房屋地段等级为四级,为(多层、小高层)房屋。 本项目调产房屋最终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调产住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时点为2015年9月,按照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钢混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内部无装修,朱家安置房调产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0760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及差价结算 (1)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与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上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结算差价。 上述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此面积补助不支付房款。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临时安置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过渡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予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补偿,其中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 八、奖励标准 非住宅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住宅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孔浦街道拆迁办公室 甬江街道征地拆迁办公室 十、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90天,自本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算,搬迁期限为60天,为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算。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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