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99833108/2014-01703
文件字号: 北区市监〔2014〕50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14-10-31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60-2014-0001 发布日期: 2014-10-31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工作流程的通知

北区市监〔2014〕50号

慈城分局,各市场监管所、机关相关部门: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归并整合的工作需要,明确我局承担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办理的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进一步优化程序、简化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本局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受理分工

(一)由行政审批科受理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

1.冠“江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江北区局权限内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4.企业股权质押登记;

5.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申请;

6.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申请;

7.《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含GSP)的许可申请、《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除经营范围、地址)的变更、执业药师注册、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

8.《户外广告登记证》许可申请。

(二)由基层所受理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

1.受江北区局委托,负责住所在其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含私营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

2.经营场所在其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3.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含私营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申请;

4.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含私营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申请;辖区内学校食堂(除宁波大学、宁波工程学院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申请。

(三)由慈城分局受理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

1.慈城分局按照原定职权划分,受江北区局委托,以其名义,在其权限内,直接办理除外资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登记;

2.辖区内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含私营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主体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各类许可申请。

二、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实质性审查工作的事权划分

(一)食品流通监管科负责食品批发企业(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及大型商场、超市(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中的现场核查等实质性审查工作;

(二)餐饮监管科负责大型餐饮单位(1000平方米以上)、集体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宁波大学食堂、宁波工程学院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中的现场核查等实质性审查工作;

(三)药械监管科负责《药品经营许可证》(含GSP)、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申请中的现场核查等实质性审查工作;

(四)商标广告科负责《户外广告登记证》许可申请中的现场核查等实质性审查工作;

(五)基层所(含慈城分局)负责现场核查:

1.除食品批发企业(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及大型商场、超市(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以外,其他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申请;

2.除大型餐饮单位(1000平方米以上)、集体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宁波大学食堂、宁波工程学院食堂以外,其他餐饮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申请。

三、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办理方式和工作流程

1.对于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和无需实质性审查的审批(备案)事项,行政审批科受理后,直接作出许可决定、打印证照并送达。疑难或重大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由行政审批科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决定。

2.对于由行政审批科受理的、需经现场核查等实质性审查的许可登记事项,行政审批科须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科所事权划分权限,将申请材料移交相关业务科室或基层所,由业务科室或基层所负责现场核查等实质性审查工作。经现场核查和实质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由业务科室或基层所签署同意意见,在许可时限期满前至少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实质性审查材料、审查意见一并移送至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根据实质性审查意见,对该许可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在窗口打印证照并送达。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该业务科室或基层所将相关意见告知申请人,并通知行政审批科结束电脑审批流程。

如果业务科室或基层所发现行政审批科移交的现场核查等实质性审查事项,根据事权划分,应该由其他业务科室或基层所承办的,须在接收当日直接将申请材料移交给对方,由承接单位负责现场核查等实质性审查工作。若双方对上述事权管辖存在争议,及时报该业务分管局长指定管辖。

3.对于由基层所受理的、需由业务科室负责现场核查等实质性审查的许可登记事项,基层所须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相关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负责现场核查等实质性审查。经现场核查和实质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在许可时限期满至少3个工作日前,将申请材料、实质性审查材料、审查意见一并移送至基层所。基层所根据实质性审查意见,对该许可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在窗口打印证照并送达。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该科室将相关意见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基层所结束电脑审批流程。

4.注意事项。如出现中止检查、企业整改等可暂停许可时限的情况时,承担实质性审查任务的业务科室或基层所应于当日告知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当在网上审批系统中作出暂停计时的操作。暂停情况消失后,业务科室应于当日告知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批系统中恢复计时。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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