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798/2013-41466
文件字号: 北区政发〔2013〕3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服务对象: 个人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01-10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00-2013-0001 发布日期: 2013-01-15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北区政发〔2013〕3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引进人才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06号)和《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甬政发〔2011〕1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一、实施范围

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二、职责分工

区住建局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信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外来务工办、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统计局、公安江北分局、国土江北分局、规划江北分局、工商江北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慈城镇人民政府等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住建局根据省、市住房保障规划和上级相关部门要求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管理工作的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二)区发改局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协调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区级房源的租金标准。

(三)区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项目的资金筹集、管理、拨付和监督,及时拨付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投资补助以及租金补贴等资金。

(四)区房管处负责申请家庭的房产核查。

(五)区民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的具体审核及年度审核工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负责做好对各街道办事处和慈城镇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的培训、指导工作。

(六)区信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的信访接待、信访事项协调督办等工作。

(七)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引进人才资格的确定,受理、审核、管理。

(八)区外来务工办负责外来务工人员资格的确定、审核、管理。

(九)区审计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分配、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区监察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进行监督。

(十一)区统计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的抽样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公安江北分局负责核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户籍情况,负责审定并出具外来务工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落实防范措施。

(十三)国土江北分局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和报批工作。

(十四)规划江北分局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工作及规划方案审批等相关工作。

(十五)工商江北分局负责审定申请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企业单位的主体资格进行认定。

(十六)各街道办事处和慈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住房条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三、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时已取得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单身申请的需年满28周岁。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房或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宗教产房,下同)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已经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应按征收(拆迁)规定办理,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二)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2、已与注册登记在本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内无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市区内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市区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

4、申请时在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外来务工人员须是与注册登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非宁波市户籍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并需具备下列条件:

(1)持证年限:申请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且证件有效的;

(2)工作年限: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本区工商营业执照3年以上(附税务部门3年以上完税证明);

(3)年龄条件:年龄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4)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及宁波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无违法生育记录,女性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5)按《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积分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计算得分不低于规定分值,具体分值在申请公告时明确。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内无房。

3、申请时在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申请规定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的认定参照《关于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指导意见》(甬建发〔2008〕132号)、《关于市三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09〕31号)、《关于扩大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甬建发〔2010〕124号)和《江北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08〕59号)等文件执行;收入、财产认定按市、区相关文件执行。申请时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次月起须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二)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的家庭(以下简称最低收入家庭)由持证人申请。

(三)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内的自有住房5年内转让的,参照市、区廉租住房相关规定应当计算在内。

(四)三类申请对象根据每批可供房源按类型分配房源,具体分配方案待项目(房源)推出时以公告形式予以明确。

(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项目轮候制。轮候资格有效期一般为3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对象、房源套型分别轮候。

轮候期间,若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区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取消轮候资格;若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轮候资格自动作废;轮候家庭具结放弃轮候,方可申请其他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可给予优先保障。

1、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授予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可直接配租。

2、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缴存公积金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在同等条件或同等分数下可给予优先保障。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后或按《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甬政发〔2008〕94号)文件公布实施之日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中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在同等分数下可给予优先保障。

上述第2、3类情况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若出现房源不够情况,采用摇号或抽签确定。

五、申请对象资料提供

三类申请对象根据不同情况需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资料、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1)承租公房的(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和宗教产住房),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协议(证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

(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产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的证明;

(5)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盖征收单位公章);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房产转让合同或契税证等相关证明;

(8)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在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9)其他住房情况证明(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市、区社保部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

4、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相关凭证。

5、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6、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家庭等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7、《宁波市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资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

1、申请人(家庭)需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分别提供市区内只有一套住房的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无房的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

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参照本细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2点中“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所列相关资料。

3、《申请审批表》。

4、申请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5、申请人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7、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资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2、由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

3、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申请时在聘的劳动合同。

4、申请人(家庭)需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在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5、《评价标准》中涉及积分项目的相关证件、证书或文件等。

6、女性持当年度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申请审批表》。

8、签署本人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等材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慈城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受理点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逾期视同自行放弃。

2、审核公示

(1)受理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将申请人资料输入电脑,由电脑程序根据输入的评分指标按《江北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自动生成《评分表》,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张榜公示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点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区房管处。

(2)区房管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内的房产档案和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档案,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4)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在上述审核基础上,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审核意见。

3、发证。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区住建局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当批可供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当批准租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大于当批可供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对确定的准租对象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签发《准租证》。

(二)引进人才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申请期间,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申请人单位汇总后,在申请截止日前,统一向区人才市场办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同自动放弃。申请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并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审批表》、《×××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2)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承诺书。

(3)申请单位注册在本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

(4)区住房保障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审核公示

(1)区人才市场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引进人才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单位公示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区房管处。

(2)区房管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查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市区内的房产档案和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档案,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区人力社保局。

(3)区人力社保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引进人才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4)区住房保障中心向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在上述审核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3、发证。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建局以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顺序号,根据当批可供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准租对象。对确定的准租对象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签发《准租证》。

(三)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申请期间,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审核,由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受理点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同自动放弃。申请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并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审批表》、《×××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2)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承诺书。

(3)申请单位注册在本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

(4)区住房保障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审核公示

(1)受理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外来务工人员条件进行初审,将申请人资料输入电脑,由电脑程序根据输入的评价指标按《评价标准》自动生成《评分表》,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单位公示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区房管处。

(2)区房管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内的房产档案和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档案,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区外来务工办。

(3)区外来务工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外来务工人员规定条件及评分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4)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在上述审核基础上,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审核意见。

3、发证。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建局会同区外来务工办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当批可供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当批准租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大于当批可供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对确定的准租对象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签发《准租证》。

七、住房配租

(一)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户型。按上述建筑面积标准配租住房后,住房建筑面积户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不再另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

(二)配租轮候

1、取得《准租证》的准租家庭统一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分类别以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配房,签发《宁波市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定位通知书》,准租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产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2、申请人(家庭)放弃或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当批房源情况,组织轮候家庭配房。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根据评分高低轮候递补,若出现同分数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确定,引进人才按顺序号次序递补。区住建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按顺序获得配租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八、后续管理

(一)租赁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即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不作为户籍迁移依据。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房屋的基本情况、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物业管理费、保证金等收取方式;房屋修缮责任;双方权利和义务;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其他约定。

3、承租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除外,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承租期内,承租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原受理单位申报。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共同申请人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5、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用途。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所有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6、除不可抗力外,公共租赁住房的准租家庭或单身居民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准租资格:

(1)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5)其他放弃准租资格的情况。

7、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区住建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承租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受理点或单位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填写《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审核表》。原受理点或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区住建局会同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外来务工办、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保障标准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变更并调整租金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合同并退出已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8、区住房保障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修缮管理等资料进行汇总,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9、区住建局有权组织相关部门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审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10、区住建局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的,需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11、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最长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满拒不退出住房的,按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并对其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存档,必要时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住房保障。

12、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供求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金可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超过1年。租金收取标准按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2、承租家庭根据承租的建筑面积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其中对于另有自有房屋(含承租公有住房)的,自有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算应缴纳租金。

3、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拖欠租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租金的1倍。

4、对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金补贴政策,先付后补,按月给予补贴(当月付,次月补)。享受租金补贴的承租面积应扣除自有房屋(含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具体补贴标准按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九、房源筹集和资金管理

(一)房源筹集

1、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2)政府在普通商品房建设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3)各大园区、街道的工业集中区、大中型企业及大专院校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4)企业或其他投资主体通过融投资等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5)从新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中,按规定程序批准转化;

(6)对因产业结构和城市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

(7)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2、政府新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归政府,具体可委托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也可委托运营单位进行管理,收益资金纳入财政专户。

3、政府投资配租面向各大园区企业(如人才公寓)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归政府,由实施单位负责管理,管理实施标准可参照本细则,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实施标准,区住房保障中心协助做好资格认定。

4、企业、其他投资主体通过融投资等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大专院校自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归投资主体,由单位自行管理,管理实施标准可参照本细则,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实施标准,区住房保障中心协助做好资格认定。

(二)资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2)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

(3)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5)上级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征收补偿(含房屋出售)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维修等相关费用,不足部分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3、公共租赁住房列入城市征收范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公共租赁房产权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征收补偿费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财政专户。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另行安置,不享受征收补偿。

十、法律责任

(一)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本人及直接主管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建局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除解除租赁合同、退出住房外,还应退回政府租金补贴,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内租金。骗租行为计入信用档案,承租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计入信用档案,承租人及家庭成员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已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或已取得配租资格但放弃配租达到2次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弄虚作假,隐瞒申请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

2、隐瞒承租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登记。

3、承租家庭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申请单位不配合区住房保障中心划扣。

(七)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申请人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等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或其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附责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于《细则》中未明确的个案问题,区住建局可会同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信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外来务工办、属地街道办事处或慈城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会商讨论,形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报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二)本细则由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积分评价标准

          2、江北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分标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0日



附件1

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积分评价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积分

 

 

1

 

 

职业资格指标

 

           

取得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

           

 

40分

 


           

在宁波市取得高级工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30分

 

           

在宁波市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的

           

 

15分

 

 

2

 

 

担任职务指标

 

           

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担任高层正、副职或相当职务1年以上

           

 

40分

 


           

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担任中层正、副职或相当职务连续2年以上

           

 

30分

 

           

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担任班组长连续3年以上

           

 

15分

 

 

3

 

 

荣誉称号指标

 

           

在宁波市获得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干部,或省级及以上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30分

 


           

在宁波市获得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或市级首席工人,或市级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20分

 

           

在宁波市获得区(县)级技术能手或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15分

 

 

4

 

 

素质提升指标

 

           

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的

           

 

25分

 


           

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的

           

 

20分

 

           

取得高中(中专、职高或技校)学历的

           

 

15分

 

 

5

 

 

技术创新指标

 

           

在宁波市取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在宁波市获得区(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20分

 


           

在宁波市获得区(县)级及以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或参与区(县)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研发

           

 

15分

 

 

6

 

 

社会保险指标

 

           

按规定参加宁波市社会保险,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为15分

           

 

15分

 


 

7

 

 

社会服务指标

 

           

在宁波市每献血一次加3分,最高为6分

           

 

15分

 


           

在宁波市注册成为志愿者,按年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评定星级,最低满50小时计1分,超过500小时计为9分

           

 

8

 

 

单位认可指标

 

           

在本区用人单位被评定为一次年度优秀的计2分,每增加一次年度优秀加2分,最高为6分

           

 

15分

 


           

单位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的贡献度和忠诚度来确定分值,优秀为9分,良好为6分,一般为3分

           

注:本表社会服务和单位认可指标中的二级指标分值可以叠加;其他指标的二级指标分值不能叠加,以最高分值计分。



附件2


江北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分标准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一)无房户,计60分;

(二)6平方米以下,计28分;

(三)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24分;

(四)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20分;

(五)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4分;

(六)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七)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6分;

(八)16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以下,计2分;

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二)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三)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四)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



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