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798/2012-41465
文件字号: 北区政办发〔2012〕77号 主题分类: 土地
服务对象: 法人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07-04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01-2012-0003 发布日期: 2012-07-10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12〕77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江北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土地产权管理,进一步规范江北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根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号)、《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7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甬政发〔2011〕129号)精神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宁波市新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办法》规定,结合江北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江北区原城市规划区外,不包括慈城镇(即洪塘街道、庄桥街道和甬江街道畈里塘村、外漕村、夏家村、河东村、河西村)经依法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在通过规划部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

第二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均应载明建设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的具体要求。产业建设用地土地证书应备注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限制条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用地单位应该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申请用地复核验收而未申请的,或复核验收申请未通过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土地抵押手续。因政府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用地单位不能按期开、竣工的,由所属街道、镇(含工业区)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情况说明,经国土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办理一定期限的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包括办理首次土地抵押登记)。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的申请人,应当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且已完成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可以未完成土地初始登记。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应当一致。除下列情况可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变更后的土地权利人直接申请用地复核验收外,均需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才能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一)因原企业名称注销土地使用权人更名引起的土地权利人发生变化的,房地产项目用地除外;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因合并、分立、土地资产划转调拨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利人发生变化的。

第五条 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申请人应当一次性申请用地复核验收。凡属宾馆、酒店、科研设计、工业等项目用地,应以项目为单位整体验收。一次性整体出让的工业用地项目,原来在土地复核验收之前领取了分割土地证的,仍应全部竣工后一次性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经发改、规划批准分期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可以分期申请验收。

第六条 凡属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剩余地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主体。在分期验收时,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剩余地块的土地面积和可建建筑面积,待整个项目最后一期用地复核验收时一并核算,若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同意接受相关处罚,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及补缴相关税费”。

第七条 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房地产项目,应先注销抵押登记,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非房地产项目申请用地复核验收,必须提供土地抵押权人同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的书面意见。已司法查封的土地不得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实检查:

(一)土地位置和面积;

(二)土地用途;

(三)是否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含非法联营、联建等);

(四)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等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规定;

(五)国土部门认为应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应遵循申请、权属调查、审核、报批等工作程序:

(一)申请验收。用地单位持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的资料,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经初审,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材料补件通知书》;不符合用地复核验收条件的,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依据合法的权源资料,进行土地权属调查。

(三)审核批准。国土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权属调查结果、地籍测量成果资料逐一进行审查,符合验收要求及土地登记相关规定的,批准通过复核验收。不符合验收要求及土地登记相关规定的,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回复书》。

(四)出具验收意见。通过用地复核验收的,国土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向房管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房地产项目应收回并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归档。将验收成果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条 国土部门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此工作时限不包括对用地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及补办相关手续的时间。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申请书;

(二)土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平面布置图复印件(申请时需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四)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包括附图)或规划审查意见回复单复印件(申请时需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五)土地出让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六)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地名文件、门牌编号及门牌编定图复印件;

(七)项目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复印件(申请时需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八)项目竣工总平面图复印件(含电子文件);

(九)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企业章程复印件(企业需提供,并加盖工商部门证明章);

(十一)项目竣工后的宗地地籍测量成果资料(包括电子数据);

(十二)申请复核验收的宗地涉及设定抵押权登记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申请用地复核验收的意见;

(十三)房地产项目需提供分幢分户建筑面积清单及其电子文件(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需提供);

(十四)国土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对在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过程中发现擅自改变用地红线范围、少批多用(超占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改变批准建筑面积或容积率、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含非法联营、联建等)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国土部门自收到用地复核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回复书》,并依法查处及办理相关手续。对在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过程中发现擅自改变用地红线范围、少批多用(超占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直接通过土地复核验收,但超范围或超面积的土地不计入土地登记发证面积。少批多用合理误差为:在保证宗地形状不变的情况下,当宗地面积≤10000平方米时,绝对面积≤100平方米,且相对误差≤5%;当宗地面积>10000平方米时,绝对面积≤200平方米,且相对误差≤3%。

第十三条 在工业用地项目复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容积率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对实际容积率小于约定下限的,可按政府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审查项目容积率下限,达到规定容积率下限的,通过土地复核验收;对工业、仓储用地实际容积率大于约定上限的,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相关部门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允许突破原约定的容积率指标。

第十四条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容积率大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上限的,在依法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补交出让金后,通过土地复核验收,超容积率在合理误差范围之外的,还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容积率小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下限的,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回复书》,要求用地单位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土地复核验收。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容积率超过审批容积率的,在通过规划部门验收后,直接通过复核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超出批准范围、批准面积的(超占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由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虽经依法查处,但未办妥超批准范围、批准面积部分的用地手续的,其超范围或超面积的土地不计入土地登记发证面积。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项目是指商品房(包括住宅、写字楼)、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除此以外的项目为非房地产项目。

第十七条 慈城卫星镇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由国土江北慈城分局负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土江北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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