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04-00009 | ||
文 号: | 北区政发〔2004〕15号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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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04-03-18 | 发布日期: | 2004-03-18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和健全我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03]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通过政府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进一步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群众提供住院医疗保障,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基本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补充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包含大病统筹、医疗救助和医疗服务三大体系,其工作目标是,2004年开始试运行,覆盖面达到全区农村居民应参加对象85%,2005年—2006年全面推开,覆盖面达到全区农村居民应参加对象95%以上。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政府推动。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相关规则,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统筹待遇。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增强农民的统筹意识。
(二)多方筹资,科学管理。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以区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
(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以保证参保对象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和制度的正常运行。
三、组织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属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由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区领导及卫生、劳动保障、计生、民政、财税、农水、计经、审计等部门及各镇分管领导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各项筹备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行后,成立由区领导、各镇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江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各镇为基金收缴的主体,应成立相应组织,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主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落实、监督工作和本辖区内合作医疗经费的预算、收缴、大病救助审核管理等工作。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由区人民政府调剂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镇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各镇自行解决。区、镇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均不得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四、大病统筹
(一)参加对象
户籍在本区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小城镇改革农转非人员和已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障的人员,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及幼儿可随父母按整户参保原则一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原本区农业人口,因到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籍转往区外,毕业后户籍已迁回本区农村且未就业的人员,如本人愿意,也可以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和筹资办法
1、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市政府按参保人数以15元/人标准补助;区政府按参保人数以25元/人标准补助;各镇按参保人数以25元/人标准补助;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收缴:
①、五保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区财政承担30元/人,镇财政承担35元/人;
②、其他人员个人自负65元/人,经费由镇、村代为收缴;
③、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可给予适当补助;
2、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药费用的变化,原则上每二至三年对筹资标准和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3、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补助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住院诊治的治疗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具体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费实行分级计算、累进补助的办法,个人全年多次住院的,分次结付,全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30000元。
(四)结报管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出院后,由本人或其家属出示相关票据及凭证,按规定结报补助。参保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住院凭证,对弄虚作假的参保人员一律不予补助;对提供虚假凭证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五)住院管理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非定点医院诊治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凡因急诊、抢救而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在住院的五天内,参保人员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抢救记录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窗口工作人员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补助。
五、医疗救助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费用,在合作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仍有困难的可予以适当救助。参保人员全年累计住院有效费用在5万元以上,由于大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可以申请大病救助基金救助。
建立相对独立的大病救助基金。基金按参保人数人均不低于10元列入财政预算(区、镇两级财政分别为每人每年5元)。大病救助实行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公示,有关部门审核并发放的管理体制。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资金。
六、医疗服务
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到2005年底,完成镇医院(卫生院)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改建。
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医院)每二年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免费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开展便民服务。政府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医院)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免费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的,给予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区、镇财政承担80%。
七、组织实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落实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措施,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镇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制订实施方案,积极贯彻落实。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各镇、村要分别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精神迅速传达到全区每个农户家庭。宣传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各项政策宣传进村入户,使广大群众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特点和主要内容,引导农民积极参加。
(三)落实责任,提高参保率
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提高群众的参保率,必须本着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做好做细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不断提高参保率,实现2004年参保率达到85%,三年内达到95%的目标。经费的收缴工作列入区政府对各镇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未达到参保率而收缴不足的经费差额由各镇负责补足。
(四)建章立制,专款专用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经办机构应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资,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五)政务公开,加强监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六)严格管理,抵御风险
根据“就近便利、质量保证、收费合理、网络健全”的原则,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制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完善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实施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不同起报标准办法和逐级转诊、双向转诊制度,引导病人合理分流,减轻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压力。同时要建立风险基金,不断完善风险化解机制,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
八、其它事项
(一)原实行门诊报销的村,其住院医疗费补助按本意见执行,门诊报销由各村两委会根据本村实际决定。
(二)各镇2004年度农村合作医疗保偿经费已收缴的部分按少补、多不退的原则执行。
(三)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补助标准、结报、大病救助基金管理、风险基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应制定相应办法并认真实施。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