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50998331089/2026-1010460834
文件字号: 北区市监〔2026〕1号 主题分类: 财政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6-01-01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68-2026-0001 发布日期: 2026-01-08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关于修订《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区市监〔202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区质量、标准、品牌建设的促进和引导作用,对《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6年1月1日



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做好品牌培育工作,更好地推进和保障质量强区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江北区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江北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管理健全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另有规定不能享受政策的除外。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组织)开展品牌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品牌培育,支持企业(组织)创建各级商标品牌和“品字标浙江制造”、绿色产品、“浙江精品”等品牌,扩大品牌影响力。

(二)鼓励企业(组织)提高管理水平,引导企业(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鼓励企业(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

(三)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支持企业(组织)开展标准创新,积极参与各级标准制定和实施标准化试点项目,抢占标准高地。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地理标志商标,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注带有区级以上地名的产业集群集体商标的,给予最高每件2万元奖励;获评市星级品牌指导站,按一、二、三星级分别给予最高1、2、3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江北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提名奖、创新奖单位给予减半奖励。

第八条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主持修订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减半补助。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排名前6位)、行业标准(排名前6位)制(修)订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万元、2万元的补助。同一产品及其检测方法以系列标准形式出现的最高按1.5项计。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组织)给予市补资金的50%配套补助。对主持承担国家、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主持标准化项目获得中国、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品字标”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浙江精品”的企业(组织)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并根据不同补助项目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商标荣誉、政府质量奖:相关认定或表彰文件;

(二)标准: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或公告;

(三)标准化示范项目:项目验收通过报告或文件; 

(四)标准贡献奖:标准贡献奖表彰文件;

(五)“品字标”、绿色产品、浙江精品:“品字标”、绿色产品、浙江精品相关证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监管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解释。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组织)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同一平台、同一事项,以及产业园区荣誉类及运营类等政策,按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

第十六条 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偷税漏税、违反财经纪律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亩均效益评价为D档以及其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原则上不得享受区内各项经济政策。申报材料、数据统计弄虚作假的,收回已补助资金且3年内不得享受区内各项经济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25年1月1日以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的企业符合本办法政策的,参照本方案执行。原《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市监〔2022〕41号)废止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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