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205002951424M/2026-10104985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体育,教育
发布机构: 江北区教育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6-02-25 发布日期: 2026-03-03
政策原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室内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解读《江北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室内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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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自2018年10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7号)施行以来,我区新居住小区建设了一大批室内体育用房,目前,存在产权不明确,部分还处于闲置状态。为用好、建好社区体育用房,理顺体育用房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群众身边场地设施作用,构建便捷安全的健身环境,努力把社区体育用房打造成为全民健身重要场所。为此,通过制定本办法以此推动建设好体育用房,用好体育用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1.《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4号);

2.《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42号);

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7号);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26号))。

(二)制定过程

2025年5月,区教育局启动办法制订工作,按照省、市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对全区所有体育用房使用现状摸底后,拟起草了《江北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室内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先后在征求相关单位、街道(镇)意见后,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书面、电话、邮件等形式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有:总则,用地、规划与建设,验收、交付与移交,监督管理四个部分。该办法旨在规范新建小区体育用房建设管理流程。

在用地、规划与建设方面:要求配套体育用房在土地出让时予以明确建设要求,对设计、建设、变更设计等进一步规范,确保配套体育用房在规划建设源头得到落实。验收、交付与移交方面:对配套体育用房验收时间、接收主体、移交内容、产权归属、装修要求等进行要求。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在验收备案后90个工作日内,须在体育部门指导下向属地街道(镇)完成移交,并将产权登记至属地街道(镇)名下。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移交后配套体育用房的管理责任、使用要求及监管机制。规定属地街道(镇)负主体责任,负责管理、维修、安全和经费保障,可探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实行公益性为主的收费管理,并对特定群体实行费用减免。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侵占挪用。对因建设需要拆除或改变的情形,规定了重建、改建的“先建后拆”或“同时进行”原则及不降低标准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

2018年10月27日至本办法颁布期间,正在建设、已建成配套体育设施但尚未完成移交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2026年2月25日后的新建居住小区。

(三)实施时间

自2026年2月25日起实施。

四、若干问题解答

(一)新建小区配套室内体育设施的性质是什么?

答: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是指新建住宅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及设施设备。配套体育设施属于公共体育设施。

(二)新建小区配套室内体育设施指哪些内容?

答:新建小区配套室内体育设施是指为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在《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7号)施行后,即2018年10月27日后新建住宅小区内或住宅小区外配置的公益性室内体育场馆设施。

(三)新建小区是否一定要配套建设体育设施?

答:新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其中,室内体育健身用房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7号)、《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文件标准配建。对成片新建小区,可按异地集中片区规划,鼓励建设1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体育场馆设施。

(四)新建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成后主体移交给哪里?

答:配套体育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及时移交给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

解读人:沈军民

联系电话:0574-87667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