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395/2025-6339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0 |
为加强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江北区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20日。意见请发送至我局电子邮箱:jbqmzj2022@163.com,邮寄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深悦商业广场432号7幢6楼618室,邮编315020,联系人:江北区民政局-陈老师,联系方式:89582849。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关于江北区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提取比例
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不足时,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维护经费分20年使用,原则上禁止超额使用,超额部分由管理方补足。
二、提取方法
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包括骨灰墙葬、壁葬格位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穴位)20年使用周期的出售收入按比例(15%)计算提取,提取的经费必须单独开设会计科目。为统一口径,便于统计,计提公墓维护经费时,公益性公墓维护统一在“预计负债—公墓维护经费”科目记账。公墓单位每月将购墓合同、销售台账提交属地街道(镇),属地街道(镇)严格核实销售金额,确保准确无误并指导公墓单位做好经费提取工作。
三、使用方法
公墓维护经费可用于墓地日常安保、保洁清理、绿化养护、道路维修、配套设施的运转和维护等(浙发改价格〔2022〕7号)。公墓维护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并按使用范围开支,不得挪用。公墓单位及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同时变更公墓维护义务关系,其维护费由变更后的主体使用。
四、法律责任
公墓维护经费不得任意挪作他用或出借,严禁当作利润分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定期对维护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公墓年检年审的主要内容之一。公墓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处罚。
五、其他要求
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必须单独建账,经费使用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