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9833108/2025-62681 | ||
文 号: | 北区市监〔2025〕13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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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函 |
成文日期: | 2025-05-06 | 发布日期: | 2025-05-20 |
关于区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103号提案的答复函
北区市监〔2025〕13号
赵一鸣委员:
您在区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化管理“它经济”火热背景下宠物诊疗市场的建议》提案,我们收到。我局领导十分重视,对您提出的问题专门研究,并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明确收费标准,加强诊疗行为监管”方面的建议。宠物诊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因此,行政机关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均无权违法制定或者干预宠物诊疗服务价格。我局将协同区农业农村局持续加强宠物诊疗行为监管:一是通过对宠物诊疗服务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宠物诊疗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二是强化普法宣传,开展“预约式”行政指导,逐一上门发放《动物诊疗法律法规须知》;三是加强疫病防控,督导动物诊疗机构依规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执业兽医按规操作;四是加强病历处方管理,督导宠物诊疗机构依规保存病历档案,执业兽医按规使用病历、开具处方;五是加强兽药使用管理,督导宠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按规使用兽药、科学合理用药,杜绝过度医疗,按规建立兽药用药记录;六是强化执法办案,开展宠物诊疗专项执法检查百日行动等活动,保持高压态势;七是加强放心消费建设,引导商圈建立健全放心消费相关制度机制,在商圈管理单位与商户双方自愿协商基础上,通过设立商户风险保障金等措施,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关于您提出的“优化药械供给或周边产业,降低行业运营成本”方面的建议。对于推动动物医疗器械发展和优化兽药审批问题,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区农业农村局将积极推动技术服务专家帮助动物诊疗机构引进先进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和新型宠用动物药品;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和推进“人药兽用”、药械“国产替代”等工作。
三、关于您提出的“发展宠物保险,激发相关产业链活力”方面的建议。宠物保险能够在宠物出现疾病或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诊断治疗,减轻相关费用负担。宠物保险基本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保险公司独立保险,一种是保险公司与宠物医院建立合作医疗保险。目前,我区多数宠物医院已开展宠物保险服务。但因存在理赔范围较窄、理赔比例较小、理赔手续复杂等问题,制约了该类产品的市场认可度。下一步,区农业农村局将深入开展宠物保险行业调研,多方听取保险公司、宠物医院和消费者的意见,通过加强宣传、鼓励合作、创新产品、履约赔付,进一步推动宠物保险高质量发展,为宠物诊疗提供更好保障。对于建立“宠物医疗信息共享平台”问题,有的宠物诊疗机构认为宠物诊疗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数据涉及商业秘密,不愿向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者保险公司公开。行政机关也无权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前提下对宠物诊疗机构设定共享信息数据的义务。
赵一鸣委员,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关注,感谢您在区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期间给我局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和意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局工作,给我局多提建议意见,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意见,努力改进和做好工作,为江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联系人:周巍,联系电话:13685821910)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
附件: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103号提案的答复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