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名单!江北这一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入选
近日,2024年浙江省十大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发布,其中,江北报送的“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在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赠锦旗致谢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被申请人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申请人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了涉案商品的网购页面截图以及下架涉案商品记录截图等材料,证明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消除了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决定对某贸易有限公司罚款1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6元。申请人不服,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以及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危害后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尽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已作出减轻处罚,但综合考量申请人违法销售货值仅405.4元、违法所得仅20.6元、主动及时纠正和危害后果较小等情节,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规定,从过罚相当等考量进一步减轻处罚。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实地走访申请人经营场所听取意见。结合申请人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按照江北区行政复议调解案件容错免责机制,对该行政争议进行调解。
经多次协调,行政复议机构出具行政复议调解书,被申请人将罚款从14000元降至5000元,经相关部门认定,被申请人再次减轻处罚属于容错免责范围。
最终,行政复议机构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赠锦旗致谢。
【专家点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章剑生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国家建立行政处罚制度,具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为此,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本案中,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是,申请人违法销售货值仅405.4元,违法所得仅20.6元,且主动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较小,即使被申请人已经适用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处于14000元罚款,对照行政处罚法相关原则与精神,仍有“内容不适当”之嫌。 为此,行政复议机构引入调解机制,被申请人同意将罚款调到5000元,并运用调解容错免责机制,免去被申请人的后顾之忧。本案处理不仅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法的原则与精神,而且也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