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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05 15:48来源: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外滩街道办事处、文教街道办事处、孔浦街道办事处、甬江街道办事处、庄桥街道办事处、洪塘街道办事处、前江街道办事处按要求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委托单位可以委托受委托单位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即在下列委托权限范围内(赋权事项除外)以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情节一般的)、第六十六条,《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委托期限:从2025年3月1日至2028年3月1日止。



附件:宁波市江北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庄桥).pdf

           宁波市江北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甬江).pdf

           宁波市江北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文教).pdf

           宁波市江北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外滩).pdf

           宁波市江北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前江).pdf

           宁波市江北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孔浦).pdf

           宁波市江北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洪塘).pdf

           宁波市江北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慈城).pdf


信息来源: 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