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1467/2025-61732 主题分类: 司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江北区司法局 审结日期: 2025-03-19
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甬北政复〔2024〕66号)
发布时间:2025-03-19 13:59来源:区司法局浏览次数:

申请人孟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孟某对被申请人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受理不服,于2024年4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2月24日其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保护申请人的财产权和打击违反《广告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截止到3月29日申请人未收到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已经超法定期限的七个工作日,违反《广告法》第五十三条投诉七日告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投诉举报分开予以处理和第十四条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并告知。

被申请人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202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被举报人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予以受理,并于同日根据申请人留存的手机号码,通过宁波江北政务服务平台以短信的形式向其进行处理结果告知,具体内容为:“您好!您关于某公司的投诉举报我局已受理,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处理结果告知,恳请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相关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9日,申请人在某平台某店花费148元购买男秋装上衣1件。某店经营者为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波市江北区。2024年2月24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该举报投诉信,于2024年3月1日予以受理,并于同日通过申请人在举报材料中预留手机号码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2024年4月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购物凭证截图、产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短信批量发送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某公司其住所和实际经营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主体适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信函、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情况应当记录存档备查。本案中,202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2024年3月1日受理并通过申请人在举报材料中预留手机号码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告知的职责,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孟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