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67/2025-61731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司法局 | 审结日期: | 2025-03-19 |
申请人武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武某对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3日就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不服,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重新作出,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某公司虚假宣传。2024年3月3日被申请人答复“经调解,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调解终止,建议走司法途径。另,关于投诉人反映的相关线索,我局正在调查中,后续会依法进行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接受广大普通民众提出的投诉诉求理应落实到位,认真负责,为人民谋利益。但被申请人出具的答复,写满了敷衍与应付式,懒政怠政之风明显,让申请人等普通老百姓寒心,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一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并未落实到位,完全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处理意见难以令人信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反映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办,对某公司未取得某证违规发布广告、虚假宣传等侵害申请人利益的问题没有任何回应,漠视申请人利益,敷衍打压申请人的维权信心。二是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甚至涉嫌包庇某公司。被申请人完全未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进行任何调查,完全没进行任何处理,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为了工作需要直接走流程、走形式直接结案处理。综上,请求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3月3日作出的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2023年12月22日,武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线上投诉举报。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平台回复投诉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在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发现投诉中夹带举报内容,2024年1月9日,答复人工作人员通过平台回复投诉举报人“2024年1月9日,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某公司立案调查”。2024年3月3日,因为此投诉件处理期限将至而案件并未处理完毕,所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平台回复投诉人“经调解,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调解终止,建议走司法途径。另,关于投诉人反映的相关线索,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正在调查中,后续会依法进行处理”。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投诉人具体处理结果,“尊敬的武某:您好!您在2023年12月22日所反映的某公司投诉我局已受理。经调解,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调解终止,建议走司法途径。另,关于您反映的相关问题,核查情况如下:1、开发商于2021年12月6日取得预售许可证,您投诉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某公司取得某证之前的发布广告行为不予处罚。2、您认为鼓吹升值的相关广告内容,我局经核查认为并未违反广告法规定,违法行为不成立。3、您认为利用某地炒作等虚假宣传行为,我局经核查发现,在相关内容下方均已注明“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政策为准”,违法行为不成立。4、您认为某公司引导消费者实施违法建设,我局经核查认为“多功能空间”仅提供设计规划参考,并未误导消费者实施违法建设,违法行为不成立。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尽职调查,答复合理合法,不存在包庇某公司的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于法有据,处置适当,恳请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相关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某公司虚假宣传。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中夹带举报内容,于2024年1月9日决定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因该投诉件处理期限将至而案件并未处理完毕,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3日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了答复并告知。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查明,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单、反映书、认购书截图、身份证复印件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表、处罚决定审批表、短信回复截图、受理与立案系统操作流程图、2024年3月3日反馈处理留底、被举报人提供的网页截图、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某公司住所和实际经营地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主体适格。申请人2023年12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9日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受理后发现投诉材料中包含举报内容,于2024年1月9日决定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因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于2024年3月3日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因该投诉件处理期限将至而案件并未处理完毕,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答复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3日对申请人武某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