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67/2025-61649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司法局 | 审结日期: | 2025-03-14 |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对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5日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3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重新作出,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1月17日,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公司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在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前一晚(2024年2月4日19时07分),向12315平台提交了关键补充材料,该材料中详细说明了错发情况不可能存在的原因,及其他一些补充,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在提交关键材料之前,并没有在申请人提交材料后重新对该案进行裁判;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足以认定平台违法行为存在,严重侵害所有购买过该车厘子的消费者权益,相关证据充分,且达到立案标准,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合理处罚。该企业在之前就因虚假宣传而被行政处罚,应当给予重罚。综上所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2月5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2024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关于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开展核查,于2024年2月5日将调查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申请人。经核查,被举报人某公司在其自行运营的小程序销售一款名为“智利进口车厘子4斤装3J/4J 2款可选”的商品,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了提供该商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销售成交单、商户合作合同。上述材料表明,涉案车厘子由A公司进口后销售给B公司,再由B公司销售给被举报人。申请人反映所购买的车厘子大小与4J规格不符的情况,被举报人表示是错发商品导致,考虑到生鲜商品的保质期较短退货已无必要,可做仅退款处理。另查明,在销售车厘子期间,被举报人共销售车厘子2000余单,关于销售的车厘子规格不符的投诉仅申请人投诉的一件。对于被举报人提出的仅退款处理方式,申请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终止调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合法,处置适当,恳请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相关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在某公司运营的小程序上花费336.1元购买了“智利进口车厘子5斤装3J4J2款可选”商品中4J级别果径32-34mm5斤装1份。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波市江北区。2024年1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公司。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受理并对举报材料进行核查,向某公司提取了涉案产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销售成交单、商户合作合同。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定系错发商品导致。2024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3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举报详情截图、不予立案短信截图、补充材料打印件、产品测量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单、不予立案审批表、商品实物包装照片打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打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订单物流信息打印件、某公司和B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销售成交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某公司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其住所和实际经营地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主体适格。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经过调查,于2024年2月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定系某公司错发商品导致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因此,对申请人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5日对申请人张某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