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0798/2025-10104262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江北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5-11-11 发布日期: 2025-11-18
政策原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 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通知
解读《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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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要求,依法调整本地区现行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规范指引(试行)》;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正文、附件两个部分。

正文主要介绍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实施主体和实施时间,厘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二是明确了新旧文件效力。三是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

附件为《宁波市江北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涉及档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防、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民宗、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物资、林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等25个领域,1191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二)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宁波市江北区行政区域内。

(三)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5年11月10日起实施。

四、若干问题解答

《通知》制定的依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县(市、区)综合执法办牵头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省统一目录》),对本地区现行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调整,编制本地区实施《省统一目录》清单,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五、注意事项

1.自2025年11月10日起,《宁波市江北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已经纳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清单执行。

2.自2025年11月10日起,已立案案件,继续由原受理部门查处。

3.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稳妥有序推进工作交接。各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双向联合机制,拧紧监管执法链条,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

六、新旧文件差异

自2025年11月10日起,原在我区实施的《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北区政告〔2021〕1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波市江北区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的通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宁波市江北区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2年)的通知》同时废止。

覆盖领域上:此次废止文件内水行政领域事项转变为水利领域事项,农村环境卫生领域事项转变为农业农村领域事项,其余均未发生变化。

事项数量上:此次废止文件事项总计911项,与2025年《省统一目录》1191项对比,总体数量上共增加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80项,11个领域事项增加,6个领域事项减少。

七、解读机关

本通知由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解读,联系人:蔡扬,联系电话:0574-87134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