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1408/2024-60154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公示
发布机构: 区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24-09-18
宁波市江北区审计局关于本级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18 09:57来源:区审计局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浙江省审计厅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宁波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相关规范要求,现将本级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进行公示。

宁波市江北区审计局

2024年9月18日


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改正或者经审计组指出后能及时改正(即,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提供或者按要求及时提供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积极配合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等);
2.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罚之后,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罚之后,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以上2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20%以上50%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100%以上的,或者第十二条所列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
2.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及时纠正、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情节一般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本基准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每一项最后一种情形中的“以下”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