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江北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北区农〔2020〕21号)到期,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甬农发〔2022〕90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24〕18号)文件精神,对原《实施细则》作了修订完善,形成《江北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修订版)》,现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5日。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9月5日之前通过电话或邮递信件的方式反馈至江北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鲁老师,电话:0574-89187545,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61弄10号楼。
江北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甬农发〔2022〕90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24〕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就我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市级(含需要区级承担部分)用于低收入农户增收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精准扶持增收对象为我区纳入“浙农帮扶”数字化应用系统的低收入农户,包括农村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供养对象三类人员。
第四条 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要顺应乡村产业振兴的发展趋势,积极融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主动对接以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小农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紧密衔接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利益联结机制,增强内生发展动能,支持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第五条 精准扶持主要使用方向包括:
(一)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
(二)低收入农户开展种植、开设小作坊、手工业店(摊)、农家特色小吃店(摊)等单户增收项目扶持;
(三)低收入农户创业增收小额贷款贴息扶持;
(四)低收入农户大学生子女创业扶持;
(五)开发村级公益性岗位扶持;
(六)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项目扶持。
第六条 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按照《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甬农发〔2022〕90号)要求执行。
第七条 鼓励有技能和意愿的低收入农户因户制宜实施风险小、操作性强、效益好的增收项目。一是鼓励发展农业生产,按承包地面积给予低收入农户每亩1000元/年生产经营补贴,补助对象仅为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本人开展生产经营的项目;二是鼓励开设小作坊、手工业店(摊)、农家特色小吃店(摊)等,每家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开办奖补;上述单户增收项目可以兼得。
第八条 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贴息,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2号)要求执行。
第九条 鼓励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大学生子女创业,毕业5年内的低收入农户子女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其他普惠性创业政策之外,凭工商执照一次性享受10000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第十条 鼓励各行政村设置村庄保洁、卫生监督、绿化养护、护林巡查、养老服务、公共设施管护等契合低收入农户人员结构、工作灵活易于开展的专属帮扶岗位,满足低收入农户的就业需求,增加其劳务收入。对当年度吸纳低收入农户从事公益性岗位的村进行岗位补助,公益性岗位年发放工资达到5000元(含)以上的,按照每个岗位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公益性岗位年发放工资低于5000元的,按照每个岗位实发工资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试点项目坚持“产业为本、市场运作、效益可期、风险可控、分配合理”的原则,采用“街道(镇)国有主体或平台、村集体代持+经营主体市场化运营+低收入农户受益”的模式实施项目。 (一)项目范围。聚焦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支持低收入农户参与发展优势特色种养业和乡村休闲旅游、电商、文创、乡愁产业等新兴产业;农村自然资源开发、农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营性集体物业项目,以及在“未来乡村”创建、田园综合体试点、现代农业产业园、未来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项目、农村综合改革创新试点等实施带动增收的共富项目;入股“飞地”抱团集体经济项目和其他国有平台项目中择优选取风险较小、收益持续稳定的项目。 (二)方案编制。各街道(镇)应结合自身优势和产业发展实际,突出帮扶增收效果,充分研判项目可行性和市场前景,认真编制项目方案,并将低收入农户作为受益对象,明确受益方式、受益比例等,促进低收入农户稳定持续增收。收益分配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分配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补助金额的5%,收益分配方案由街道(镇)制定,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项目申报。各街道(镇)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填写《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简表》,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四)资金安排。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试点项目,从低收入农户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建设不合格,存在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该街道(镇)下一年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除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试点项目外,其他精准扶持增收项目由低收入农户向所在街道(镇)提交申请。各街道(镇)要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验收与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并于每年年底前将项目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三条 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工作应坚持区协调、街道(镇)负责实施的工作机制。区级主要抓好总体部署、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检查督促等。街道(镇)为责任主体,主要抓好项目建设、任务落实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各街道(镇)要细化工作流程,完善项目管理,及时组织人员对项目的真实性、推进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认真做好审批、公示和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项目扎实推进。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将对各街道(镇)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各街道(镇)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让低收入农户全面了解政策、结合应用政策、广泛享受政策成果,并及时总结提炼成效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若之前由低收入农户帮促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举措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时限至2025年。
一、修订背景
为巩固拓展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加快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深化我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工作,修订形成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修订版)》共十七条,重点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总体原则(第一条至第四条)。包括细则制定政策依据、扶持增收资金来源、扶持增收对象、扶持增收原则及目标。二是资金使用(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包括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低收入农户开展种植或小作坊等单户增收项目扶持、低收入农户创业增收小额贷款贴息扶持、低收入农户大学生子女创业扶持、开发村级公益性岗位扶持、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项目扶持共六大帮扶方向,并明确了各个资金使用方向上的申报要求、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等。三是组织保障(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明确区级主要抓好总体部署、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检查督促等。街道(镇)作为责任主体,主要抓好项目建设、任务落实等具体实施工作,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让低收入农户广泛享受政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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