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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调解我普法丨老人在养老院出事,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4-07-29 08:45浏览次数:

调解现场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进入养老院度过晚年。但是不小心在养老院出事,该由谁负责?近日,江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一起发生在养老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于大爷患有高位截瘫,长期卧床,由于不想给儿女造成负担,于2023年4月入住某养老院。于大爷妻子王阿姨于2023年12月前去看望时,却发现丈夫右腿异常,随后联系养老院工作人员一起陪同去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右腿骨折,其原因是长期卧床导致重度骨质疏松发生骨折。

“我们是因为相信专业护理机构才来的,平时房间内除了护工也没人接触我老伴,他的骨折很明显是护理不当所致。”王阿姨气愤地表示,双方签订过合同,应该由养老院承担医药费并赔偿。

“我们确实在照顾过程中存在疏忽,没有及时发现骨折,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房间里没有监控,也无法证明于大爷骨折就是护工碰断的。”养老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王阿姨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他们无法接受。

调解现场,双方对于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一直争执不下。于是,调解员决定单独约谈某养老院的管理层和王阿姨,以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约谈开始前,调解员首先向养老院方面阐述了王阿姨的立场和情绪,强调了家属对于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期待和关切。

紧接着,调解员耐心地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方签订合同,养老院有护理责任,现在于大爷受到损伤,院方没有尽到应尽的合同义务以及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于大爷在养老院受的伤,且高位截瘫,锁骨以下无知觉,不存在自身造成损伤的可能,养老院应当给予补偿……”

“王阿姨,我非常理解你的愤怒和失望,但是索赔额太高必定还会僵持不下,如果转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所需人力物力会更高。”对于王阿姨,调解员则耐心地安抚她的情绪,并苦口婆心地劝说。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疏导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养老院方答应赔偿于大爷5万元用于他后期6个月护工费。

【释法明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养老人员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处理这类纠纷中,养老机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结合实际案情来认定,重点审查养老机构是否对其服务对象尽到了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且该义务是否达到法律法规或者操作规程所要求的通常注意程度。

【调解员温馨提示】

在养老行业兴起的同时,老人及其家属与养老机构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选择养老机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注意审查养老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情况,防范虚假宣传,避免踏入消费陷阱。

二要关注服务合同的条款内容。针对特殊疾病的康复照料服务及助洁、助浴等基础护理服务,应明确约定照护标准、工资报酬,重点关注合同中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关键内容,避免产生潜在风险。

三要提高证据留存意识。在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期间,针对老人查体、进食、用药等情况,可灵活运用书面材料、视听资料等多种形式定期记录,绘制反映老人身体健康状况的发展图谱,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后续维权不利。


信息来源: 新江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