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1520/2024-59370
文  号: 北区商〔2024〕27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有效
区商务局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6-25 发布日期: 2024-06-27
宁波市江北区商务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区商〔2024〕27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直及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浙政发〔2024〕10号)、《浙江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4〕2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4〕43号)和《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商务消费〔2024〕80号)有关精神,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商务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5日


江北区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全力推动我区消费品以旧换新,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现根据《宁波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0000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人名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中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二)补贴申领程序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经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区商务局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市商务局会于每月底前将辖区内审核通过的分区(县、市)补贴申领信息汇总并对分区(县、市)补贴申领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申请建议,向财政部宁波监管局报送资金安排建议函。经财政部宁波监管局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下发文件。各区(县、市)收到文件后,由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与消费者据实结算,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财政保障

1.补助资金来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和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新能源乘用车报废更新补贴由中央、市、区(县、市)三级财政共担,中央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市和区(县、市)财政各承担25%。

2.补助资金拨付。中央补助资金采用事前预拨和事后清算方式。预拨的补助资金按照2023年底各区(县、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拨付,用于支持各地启动相关工作;清算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务部的补贴清算审核结果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事前预拨和事后清算方式。

政策实施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市与区(县、市)清算。各区(县、市)应及时汇总属地补贴发放情况,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全市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并报送商务部、财政部。

二、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报废更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在浙江省注册登记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置价格1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的新能源乘用车或国六B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报废更新补贴2000元。

(二)补贴申领程序

拟申请此项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可委托车企提报),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依托参与政策实施的项目服务机构(简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区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后,于15个工作日之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确保政策直达快享。

(三)财政保障

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采用事前预拨和事后清算方式。预拨的补助资金结合2023年底各地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按一定比例拨付,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市与区(县、市)进行清算。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应根据职责分工,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算补贴发放情况(附审计报告),并于2025年1月20日前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全市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向市财政局报送审核结果,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下达清算补助资金。

三、二手车出口奖励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二手车出口企业从自然人名下收购在市内注册登记半年以上的二手乘用车,并出口至境外的。

本细则所称二手乘用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从自然人名下收购是指二手乘用车最后一次交易并转移,是从自然人名下转移登记到二手车出口企业名下或经二手车经销商转移登记到二手车出口企业名下。在市内注册登记半年以上是指自然人在市内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二手乘用车日期至该车辆海关清关日期在180天以上。二手乘用车完成出口时间为海关清关日期。

(二)申领程序

申请支持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手车出口奖励申请表,标有出口二手乘用车转移登记记录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标有出口二手乘用车识别代号的《出口许可证》及附加信息表、《海关货物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并附含有企业名称、出口许可证号、车辆识别代号、车辆金额、出口国家(地区)、海关清关日期等信息的excel表格。上述《出口许可证》《海关货物出口报关单》,应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区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海关等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可通过上级部门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机动车让登记证书、海关货物出口报关单等信息进行核查比对。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材料要求告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补正有关信息及材料。

(三)财政保障

二手乘用车出口奖励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市财政统筹市商务促进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各地个人二手乘用车出口任务完成情况、个人二手乘用车出口数量增长情况等予以奖补。

区商务局于2025年1月20日前,汇总辖区内个人二手车出口任务完成情况及出口数量增长情况,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复核后拨付奖补资金。

四、家电消费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对个人消费者在区内具有家电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达到一级能效(水效)且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商品编码的家电产品,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成交价格的10%左右享受立减补贴,单笔订单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与政策实施的项目服务机构(简称平台),由区商务局通过议标形式确定;家电零售企业名单、具体参与活动家电品类,补贴兑现流程、每人可享受补贴次数等操作细则见附件。

(二)审核流程

区商务局要定期对补贴申领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局对区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复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三)财政保障

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市财政统筹市商务促进发展专项资金,结合家电补贴发放情况、财力状况、社零拉动等因素对区(县、市)予以奖补。市级奖补资金采用预拨和清算的方式下达,预拨资金根据各区(县、市)常住人口总数因素计算。市财政将按年度进行清算。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汇总补贴发放情况并附相关审计报告报市商务局,其中2024年补发情况于2025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对补贴申领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申请建议,进行复核并下达清算资金。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商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多部门联合检查。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设立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策期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本细则具体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江北区家电消费补贴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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