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68514615/2024-592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6-17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6-17
政策原文: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简明问答:《宁波市江北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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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台《宁波市江北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何意义?

进一步做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使征收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为江北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促进江北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

2.《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应在省通知的总体要求和框架内,在市财政、市建设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3.《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法规规定文件要求。

4.《办法》的制定过程?

2024年5月中旬以来,结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属地街道等部门意见反馈,参考周边区县的政策方向,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了《宁波市江北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5月31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024年6月6日向各街道(镇)和政府各部门征求各部门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见。意见征求期结束后,经合法性审查、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局党组会议决策通过,最终形成本办法。

5.《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6.《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总则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资金性质、征收对象、和执收主体。

(二)征收

(1)新建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拆复建工程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2)住宅项目按地上建筑每平方米9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项目按地上建筑每平方米14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100元;商住混合工程项目按住宅和非住宅的比例分别征收;临时建筑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

(3)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申报表、用地性质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等资料。

(4)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执收部门提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经执收部门审核后办理征收减免手续。

(三)管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上缴国库,实行专款专用。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等用途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对在此期限前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7.配套费减免范围有哪些?

配套费的减免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办法》中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配套费应提供哪些材料?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申报表、用地性质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等资料。

9.《标准》的特色亮点是什么?

《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与省、市配套费政策保持一致。

10.《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办法》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

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