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68514615/2024-5928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6-17 | 发布机构: | 2024-06-17 |
政策原文: |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一、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应在省通知的总体要求和框架内,在市财政、市建设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
三、起草过程
2024年5月中旬以来,结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属地街道等部门意见反馈,参考周边区县的政策方向,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了《宁波市江北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5月31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024年6月6日向各街道(镇)和政府各部门征求各部门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见。意见征求期结束后,经合法性审查、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局党组会议决策通过,最终形成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资金性质、征收对象、和执收主体。
(二)征收
1、新建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拆复建工程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2、住宅项目按地上建筑每平方米9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
50元;非住宅项目按地上建筑每平方米14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100元;商住混合工程项目按住宅和非住宅的比例分别征收;临时建筑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
3、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提供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申报表、用地性质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等资料。
4、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执收部门提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经执收部门审核后办理征收减免手续。
(三)管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
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上缴国库,实行专款专用。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
通、道路照明等用途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核发日期为界限)。对在此期限前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五、特色亮点
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与省、市配套费政策保持一致。
六、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适用于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七、关键词解释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
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指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八、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江北区财政局
解读人:国资科 张剑
联系方式:0574-87388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