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9458570/2024-5874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15 |
为扎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城乡深度融合,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起草了《江北区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3日。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江北区外滩街道新马路61弄1号院10号楼(江北区农业农村局),邮编:315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85686471@qq.com。
3.通过电话方式:联系人:段俊彦,联系电话:0574-89184461。
江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5日
江北区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扎实推进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城乡深度融合,实现城乡融合树标杆、改革创新当示范、全域美丽有亮色、乡村治理见样板的发展目标,奋力打造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示范城区。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狠抓稳粮保供
1.稳定粮食生产。
坚决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筑牢粮食安全底线,粮油生产保供具体政策由主管部门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制定。
2.提升耕地质量。
进一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对通过验收的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市级绿色农田建设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000元/亩、6000元/亩的补助,街道、镇投资的分别按照投资额的80%、60%给予补助,其他主体投资的按照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加强农田管护,按照50元/亩标准安排区级专项管护资金。
2018年后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中产生的新增耕地,且能保持粮食作物耕种并日常维护到位的街道(镇),自验收一年后的5年内,按照600元/亩/年给予补助。如发现有不再种植粮食作物、抛荒或违法用地的,取消补贴。
每年落实专项资金,保障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重金属污染监测、试验示范等工作。
3.提高耕地效益。
鼓励各街道(镇)、村对耕地进行统一流转,新增并开展自主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粮功区内的耕地补助400元/亩/年,粮功区外的耕地补助300元/亩/年,连续补助3年,逐年兑现。
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探索“稻渔共生”等新的农业生产模式,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市级标准2倍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600元/亩。
4.发展畜禽产业。
对规模化养猪场,根据出栏数,按照70元/头给予防疫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家。集中收集5kg-50kg和50kg及以上病死猪的,分别补助20元/头、40元/头。鼓励开展母猪引种,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同比例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头。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每年落实专项资金,保障动物卫生管理、后备奶牛补助、种畜禽引进、人工授精、指定畜禽疫苗免费供应、生猪强制免疫疫苗等工作。预防性扑杀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区级承担,扑疫费用由所在街道(镇)承担。
二、发展现代农业
5.提升农业科技。
每年落实专项资金,保障粮油、蔬菜、水果、茶叶等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与推广等工作。
支持茶产业发展,对新建或改良茶园2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补助2000元/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家。
成功创建省级高品质绿色科技展示(示范)基地的农业经营主体,奖励10万元。
6.鼓励更新农业装备。
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农机目录内的农业机械或其它符合产业导向的先进特色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的,按照购置价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家。
开展农机报废的组织或个人,按照上级农机报废补贴标准30%给予补助。
新评为省、市级农机示范(试验)基地(点)或农机服务组织,奖励10万元/个。
开展农机安全体系建设,每年落实专项资金,保障设备设施更新维护、农机安全演练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7.发展绿色生态循环农业。
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每年落实专项资金,保障肥药减量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与集中处置等工作。
全年“肥药两制”数字化改革应用主体活跃度指数均保持在85%及以上(农资经营主体要求90%及以上)的街道(镇),按照1000元/户给予补助。
开展氮磷拦截沟建设,按照工程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5万元/公里。
开展秸秆离田的经营主体补助100元/亩。
8.推进农业产业化。
列入市级农业农村发展项目的,按照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其中土建部分按照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列入区级农业农村发展项目的,按照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其中土建部分按照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创业创新,发展微型盆景、慈城年糕、江北稻米、水果、蔬菜等特色产业下游产业链,投资额超过20万元以上并获得区认定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5%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加快农业数字化。
成功创建省级未来农场(牧场)和数字农业工厂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个、3万元/个。
完善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对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相关运行费补助3000元/艘。
10.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
扩大江北农产品影响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电子商务或设立销售专窗(在区主管部门备案),年销售本区农产品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本地特色品牌农产品,根据年度实际成交量和快递发货量,按照1元/单给予补助,1000单起报,最高不超过3万元/家。
支持引导经营主体拓展市场,开设“江北农好”“慈城年糕”区域公共品牌农产品展销店,并设立10平方米以上江北农产品专柜的,按照年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销(展览)、农家乐推介、农事节庆等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市内或市外普通展位分别补助0.2万元、0.5万元,特装展位补助2万元,境外展位补助5万元。
每年落实专项资金,保障农事节庆、农产品推介等活动。
鼓励各村打造乡村直播间,带动农产品销售,新认定为区级乡村直播间的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个。
11.打造优质农产品品牌。
加强全区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每年落实专项资金,保障商标注册、产品包装开发、授权使用标准制定、宣传推广等工作。(预计50万元)鼓励开展农产品商标注册,成功注册商标的经营主体,奖励500元/件;核准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规范标注的农业经营主体,奖励0.5万元/家/年;参与制定省、市农产品地方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奖励1万元/家。
新通过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和产地一体化认证(中绿华夏)的,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
鼓励辖区内农产品参加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评比活动,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金奖荣誉的,分别奖励参赛主体10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银奖(优质奖)荣誉的,分别奖励参赛主体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12.扶强扶优农业经营主体。
每年落实专项资金,保障“三位一体”农合联建设和规范运营等工作。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农业经营主体或个人获得国家、省、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荣誉,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党委政府认定的荣誉提一档奖励)。
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扶持力度,贷款贴息的对象和范围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家。
鼓励农业生产主体积极应用达标承诺合格证,年度打印并张贴达标承诺合格证3000张以上的主体,奖励0.3万元/家。成功打造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追溯点的,补贴0.5万元/家。
三、推进“千万工程”
13.编制美丽乡村规划。
鼓励开展村庄建设规划、和美乡村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等各类规划编制,列入区级计划的,给予编制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 14.建设和美乡村。 列入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区级分档按照工程建设费用的50%-90%给予补助(农村公益类项目补助90%;村级物业新建或提升改造项目补助50%,其中市定相对经济薄弱村补助70%),具体参照江北区新农村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补助。列入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参照江北区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补助。
积极鼓励村民建房改造,对开展村民建房自我改造试点的,根据立项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成功创建省级共同富裕示范带的,每个街道(镇)奖励50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未来乡村、市级艺术赋能村的,分别奖励300万元/村、100万元/村。 15.提升村庄人居环境。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品质提升工作,参照《江北区农村环境品质提升工作考评方案》给予补助。
成功创建省级“除四害”样板村的,奖励5万元/村;对成功创建省级星级农村公厕、示范性公厕的,分别奖励1.5万元/个、3万元/个;成功创建市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典范村的,奖励30万元。
成功创建美丽庭院的村(片区)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年。
鼓励以村为单位打造规范化种植的“一米菜园”,按照项目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村,全区总额300万元/年。
16.培育乡村新业态。
鼓励农创客等投资主体入村创业,对租赁街道(镇)、国有公司、村集体或强村公司收储的村集体闲置物业、闲置农房从事符合乡村振兴导向项目的主体,激活利用村集体闲置物业、闲置农房3幢或合计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协议时间在5年以上,建安投资在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农创客等投资主体到农业农村重点发展片区组建星创平台、小微园区、大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创新集聚平台,对培育5家、10家、15家农创客组织入驻的平台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3万元、6万元、10万元补助。成功创建大学生见习基地的农创客组织,经认定,给予5万元补助。
成功创建省级农创客示范基地的,奖励5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市级青创农场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鼓励开展农家乐等级评定,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奖励5万元/家、3万元/家、1万元/家。
17.提升排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管养水平。
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参照《江北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等次优秀的街道(镇),补助30万元/年;成功创建省级农村生活污水“零直排村”、省级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的,分别奖励3万元/村、5万元/个。
排水设施管理养护按分级管理、分类补助政策执行。其中,区水务中心负责管护的排水管网、泵站闸门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财政予以专项保障;由区公路管理段和涉农街镇管养的排水设施,在城乡排水设施一体化管养前的过渡阶段,排水管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公里,污水泵站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座,未落实第三方管养单位的不予补助。对排水设施养护质量抽检年度综合得分前三名分别补助10万元、8万元、5万元。
18.完善水利设施建设和养护。
经审核立项并列入区级及以上重点水利工程的,费用由区级全额承担。区级骨干河道疏浚项目按核定工程费用由区全额承担,其他一般河道疏浚项目按核定投资的60%给予补助。
列入整治计划的水库维修加固项目,区级直管的给予全额补助;街道(镇)、村管理的,工程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加大山塘治理力度,全面整治的山塘最高补助30万元/座,完成报废的山塘最高补助20万元/座。
农用桥梁(危桥)维修加固项目,经立项、验收合格后,给予项目建设单位实际投资额的60%补助。加大机埠改造力度,最高补助5万元/座。
水利设施管理养护按分级管理、分类补助政策执行。其中:慈江灌区、内河管理中心等区级部门负责管护的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及换水,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专项保障。其他由街道(镇)、村管理的水利设施按类别进行补助:山塘水库执行标准化管理,按《江北区山塘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考核,经考核验收后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座/年,小(二)型水库最高不超过7万元/座/年。村级水利设施结合农业水价改革实施精准补贴,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鼓励河道保洁巡查实行市场化运作,区级骨干河道、其他一般河道的河道保洁巡查费,经考核验收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元/平方/年、0.8元/平方/年的补助。
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养护维修,以项目申报形式实施,按照工程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
19.建设“美丽河湖”。
街道(镇)成功创建市级及以上“美丽河湖”的,补助50万元;成功创建50km以下、50-100km(含50km)“美丽河湖片区”的,分别补助300万元、500万元,其中位于海绵城市区域的,补助减半。“美丽河湖片区”新增建设项目的,按审定工程部分60%进行补助。
四、提升保障管理能力
20.实施“两进两回”行动。
青年、乡贤等农创客回乡从事农业农村领域创业项目和高校毕业生在辖区内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按照市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进村创业就业的农创客,社保缴纳满1年,经认定,给予生活补助,博士毕业生(正高级职称)2500元/人/月;硕士毕业生(副高级职称)1500元/人/月;本科毕业生(中级职称)800元/人/月;大专毕业生400元/人/月,每人最多补助36个月。
21.提高集体资产管理水平。
继续深化农村集体经济数字化改革,每年落实专项资金,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智管家数字化应用、农村产权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建设和正常运行等工作。
加强“三资”管理服务队伍建设,代理会计经考核每年平均补贴3000元/人。
2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参与各类渔业保护专项行动的专业清障队伍参照市级标准给予补助;承接渔政协查员任务的公司参照市渔政支队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加强农业执法,每年落实专项资金,保障没收农资及非法渔获物的保存处置、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
23.做好农业灾害应对。
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规定设置险种,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探索开发创新险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每年落实专项资金,保障各类自然灾害应对和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处置、物资储备等工作。
24.提高乡村管理治理水平。
鼓励各街道(镇)探索建立乡村职业经理人制度,因地制宜制定相关考核指标,经认定,给予50%的工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年。
社会区域化治理创新类的建设项目参照新农村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乡村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被市级及以上相关单位评为改革创新典型的,奖励10万元。评定为区级清廉村居建设示范标杆村的,奖励20万元。
五、附则
25.建立和健全奖惩制度。对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生态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积极参加全区高素质农民和农民实用人才培训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各类农业补助政策。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的,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年度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恶性舆论事件及被列入诚信黑名单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不能享受本政策。
26.本政策意见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为限予以兑现,实施总额控制。本政策奖补额度均包含上级补助。同时,本政策与已有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27.乡村产业发展重大招引项目(投资额超过1000万),采取一事一议。
28.本通知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 X月X日可参照执行。原《江北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一、出台背景
202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二十条》,2024年,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彭佳学在市委农村工作会议暨“大美宁波”建设推进会上对深入践行新时代“千万工程”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出进一步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江北区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
二、制定依据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加快推进“4566”乡村产业振兴高质量建设绿色都市农业强市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农发〔2021〕134号)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现代设施农业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4〕59号)
三、起草过程
区农业农村局自2023年10月启动《江北区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起草工作,经多轮修改形成《江北区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5月14日至6月15日,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经过合法性审查和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最终拟定了《江北区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
四、主要内容
本政策意见包含“狠抓稳粮保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千万工程’”“提升保障管理能力”“附则”等五个部分27条政策措施。
(一)狠抓稳粮保供
在稳定粮食生产,筑牢粮食底线,提升耕地质量和效益,发展畜禽生产方面给予相应补助。
(二)发展现代农业
鼓励提升农业科技和设备更新,发展绿色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数字化,打造优质农产品品牌,拓展购销渠道,扶持农业经营主体。
加大对农业农村发展项目的补助力度,全力推进全区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鼓励本土农产品向高品质高附加方向发展,对成功申请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和产地一体化认证(中绿华夏)的,给予补助,对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金、银奖荣誉的,分别给予补助。
(三)推进“千万工程”
支持做好乡村规划,提升村庄人居环境,做好农业农村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养,建设“美丽河湖”,着力培育乡村新业态。鼓励农创客等投资主体入村创业、组建创业创新集聚平台、大学生见习基地、省级农创客示范基地、青创农场等,对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奖励。
(四)提升保障管理能力
鼓励人才回乡从事农业农村创业创新,提高乡村管理治理水平和集体资产管理水平,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做好农业灾害应对等工作。对进村创业就业的农创客,按学历职称等标准,给予生活补助。鼓励各街道(镇)探索建立乡村职业经理人制度,因地制宜制定相关考核指标,对符合要求的经理人给予50%的工资补贴。
(五)附则
政策执行中不得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特色亮点
该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我区促进乡村振兴的政策路径,让我区开展惠农助农扶持活动有规可循、有据可依。通过对粮食生产、现代农业、“千万工程”等农业农村领域的政策、资金支持,加快我区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
六、适用对象
江北区各行政村、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从业者及有志于投身“三农”事业的组织和个人等。
七、新旧对比
新增了数字农业、农产品电商、新型生产模式、农创客和乡村新业态培育等方面的惠农政策,提升了扶持力度。
在数字农业扶持方面,对成功创建省级未来农场(牧场)和数字农业工厂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励。
在农产品电商扶持方面,对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公用品牌农产品,根据年度实际成交量和快递发货量给予补助。鼓励各村打造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的给予补助。
在新型生产模式扶持方面,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探索“稻渔共生”等新的农业生产模式,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市级标准2倍的补助。
在农创客和乡村新业态培育方面,鼓励农创客等投资主体入村创业,对租赁街道(镇)、国有公司、村集体或强村公司收储的村集体闲置物业、闲置农房从事符合乡村振兴导向项目的主体,激活利用村集体闲置物业、闲置农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农创客等投资主体到农业农村重点发展片区组建星创平台、小微园区、大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创新集聚平台,按数量给予不同金额的补助。成功创建省级农创客示范基地,创建省级、市级青创农场的,给予奖励。
八、关键词解释
农业经营主体: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乡村职业经理人:参与乡村运营的懂农村、善经营、会管理的专业人才或团队。
九、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4年7月8日起实施。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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