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205000D/2024-61645 | ||
文 号: | 北区政房征决〔2024〕第02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区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区旧城改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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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决定 |
成文日期: | 2024-04-28 | 发布日期: | 2024-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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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庄兴路下穿铁路工程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
北区政房征决〔2024〕第02号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庄兴路下穿铁路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萧甬铁路,西至铁路工区西侧围墙,南至原庄浦线,北至铁路工区北侧围墙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号为:庄桥火车站区、庄桥街道庄桥火车站区四层101、庄桥街道庄桥火车站区四层102室、庄桥火车站四楼103室、庄桥火车站201室、庄桥街道火车站四层楼301室、宁波市江北区庄桥火车站四层楼403(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5万平方米,被征收总户数47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1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庄兴路下穿铁路工程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