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xj45854444/2024-60934
文  号: 北区气函〔2024〕1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有效
区气象局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4-28 发布日期: 2024-04-28
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气象部门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北区气函〔2024〕1号

各科室、局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有关部署,全面提升气象行政执法质效,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重复、低效检查问题,根据省、市、区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全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单位;全区防雷重点单位;在江北从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全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申请以及资质单位;全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单位;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使用单位;全区气象部门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等。

二、监管内容

(一)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管。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取得有效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建设规划或工程设计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是否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是否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是否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检查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完成时限:全年)

(二)对临时气象观测的专项监管。检查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临时气象观测活动的组织、个人,是否在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临时观测的期限是否超出两年。(完成时限:全年)

(三)对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的专项监管。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是否执行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是否在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完成时限:全年)

(四)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活动的监管的专项监管。检查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是否超出批准布点数开展探测活动,探测地点、项目、时段是否未经批准变更,是否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是否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是否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检查所获取的气象探测原始资料,是否定期向所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是否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检查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是否有转让、提供给第三方。(完成时限:全年)

三、监管重点

(一)升放气球方面。检查升放单位是否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并在有效期;是否存在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升放气球资质证》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氢气作为充灌气体的情况;升放活动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和条件;是否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是否指定专人值守;是否存在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情况;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升放系留气球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是否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完成时限:全年)

(二)雷电防护方面。检查防雷重点单位的防雷装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是否存在应安装而未安装防雷装置情况;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情况;是否存在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无资质或超资质防雷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情况。检查防雷重点单位是否存在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情况;是否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是否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和防雷安全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防雷装置(设施)定期维护制度、防雷装置安全定期检测制度;是否开展防雷安全知识培训和防雷安全宣传;是否建立防雷安全档案保管制度。(完成时限:全年)

(三)人工影响天气方面。检查人工影响天气组织是否具备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作业设备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操作规程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储运人工影响天气火箭弹;是否存在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个人的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情况;是否存在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情况。(完成时限:全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有力推进,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党组报告。要建立健全定期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不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权威性,推动气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

(二)严格规范执法。严格执行《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数字化监管,严格按照实际情况提交现场检查记录及相关佐证材料,规范签字,及时审核公示检查结果,即时跟进后续处置,实现闭环管理,确保计划可查、任务可溯、过程可控、绩效可比、责任可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质拓面,确保全年双随机抽查事项占比达到60%以上,双随机抽查检查占所有行政检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率达到95%以上,掌上执法率达到95%以上,检查结果公示率达到100%,后续处置率达到100%。

(三)强化结果应用。要积极应用数据分析,推动“互联网+”气象监督社会管理。要深入挖掘、总结提炼工作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研判,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复制推广“最佳实践”,全方位,多层级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

2024年4月28日


附件1:宁波市江北区气象部门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任务)表.xls

附件2:宁波市江北区气象部门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