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11246/2024-61090
体裁分类: 通知,其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4-22
【事故灾害类应急预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宁波市江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公室

2024年4月22日




宁波市江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1.6危险目标的确定

2组织体系

2.1区指挥部

2.2区指挥部办公室

2.3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2.4应急救援队伍

2.5应急救援专家组

3预防预警

3.1预防机制

3.2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预案启动

4.4现场指挥

4.5现场处置

4.6信息发布

4.7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医疗卫生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通信保障

6.5物资保障

6.6资金保障

6.7技术保障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准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红线和底线,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筑紧筑牢危险化学品事故安全应急救援防线,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超出本行政区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或市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适用上位应急预案《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处置范围。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和火灾等事故。

本预案不适用于民用爆炸品、燃气、放射性物品、军事设施和核能物质的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按照《宁波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江北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科学决策、专业救援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危险目标的确定

截至2024年3月,与本预案相关的江北区现有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有:

(1)带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30家(加油站25家、储存经营4家、店面零售经营1家),其中外滩街道3家、文教街道2家、孔浦街道4家、甬江街道3家、庄桥街道10家、洪塘街道3家、慈城镇5家。

(2)位于孔浦街道带储存经营的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三官堂油库为重大危险源企业。

(3)医药化工类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4家,其中洪塘街道1家,慈城镇3家。

(4)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工贸企业277家,其中孔浦街道10家、甬江街道20家、庄桥街道45家、洪塘街道37家、前江街道73家(含新兴产业服务中心)、慈城镇92家。

带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分两类,一类为加油站,分布在各街道(镇),需要重点防范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另一类为经营易燃易爆液体和腐蚀品等企业,主要分布在孔浦街道和庄桥街道,需要重点防范火灾、爆炸、其他爆炸、灼烫、中毒和窒息等事故。

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分布在各街道(镇),在机械、轻工、建材等多个行业中使用,需要重点防范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灼烫、中毒和窒息等事故。

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安全管理不当、设施设备故障等因素均有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造成交通堵塞、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

2组织体系

2.1区指挥部

成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作为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1.1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经信局、公安江北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区气象局、江北交警大队、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江北供电分公司以及事发地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应急支援的请求,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开展救援工作。

(4)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指导做好事故调查评估、舆情应对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5)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事件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指导主体部门做好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和处置。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专业力量,协调有关军队、武警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当地街道(镇)做好人员疏散、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加工,参与物资调运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协调通信,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公安江北分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立案侦查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死伤者家属社会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运输救援物资,负责调用危险化学品转运车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实施对伤病员的现场抢救、转移和后续救治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为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组织抢险救援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公安部门、交警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秩序。

生态环境江北分局:牵头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体的应急监测,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提供污染物清除和环境恢复的处置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事发地街道(镇)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江北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重点是风向、风力、气温等)实时监测预报信息,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气象协助和专家咨询。

江北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确保救援道路的畅通,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交通秩序。

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火和洗消;搜救受困人员,协助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按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江北供电分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协助区指挥部,组织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稳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2区指挥部办公室

2.2.1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江北分局、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履行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工作。

(2)编制和修订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3)督促指导各街道(镇)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

(5)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6)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

(1)执行区指挥部各项应急指令。

(2)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3)研究判断危险化学品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

(5)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实时信息和数据。

(6)向区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现场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协调组、警戒组、疏散组、抢险组、救治组、环境组等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协调组:负责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江北分局、生态环境江北分局等部门组成,综合协调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开展现场救援、危险源控制、信息上报等工作。

(2)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由公安江北分局、江北交警大队和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扩散、火焰辐射、爆炸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置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类的,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

(3)疏散组:负责人员紧急疏散,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有关单位和事故单位组成,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尽可能从上风向或侧风向离开,并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应组织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进入安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视情关闭门窗和通风、加热、冷却系统,直至危险过去。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

(4)抢险组: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由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其他救援力量组成,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稀释、冷却等现场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救治组:负责伤员医疗救护,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选择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将重伤员护送至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6)环境组:生态环境江北分局牵头相关单位对环境污染进行处置,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环境污染处置方案并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2.4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在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5应急救援专家组

建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作为区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应邀参与事故调查。

3预防预警

3.1预防机制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定期全面辨识安全风险、排查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评估、管控,并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当发现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相关人员。

区、街道(镇)两级行业主管或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全面排查并评定安全风险等级,明确落实本部门重大安全风险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并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责任。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其他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3.2预警行动

3.2.1预警信息发布

街道(镇)应急消防管理部门经研判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依法、及时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涉险企业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3.2.2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加强对关键设备设施巡查检修和监测,对设备设施一时无法修复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职责以及风险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依据应急预案规定立即做出响应,加强风险信息收集,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研究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发布和更新风险信息。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损害。采取区域警戒和交通管制措施,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者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严重危害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应急资源调运准备。

(4)开展舆情监测,掌握社会动态。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公众关切。必要时,采取疏导和稳定措施,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3预警解除

当安全生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事发地应急消防管理所和其他有关部门,紧急情况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报告。有上级公司的应同时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街道(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

(1)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或有亡人的或较大影响的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或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2)其他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上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其他有关部门。

(3)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危险化学品事故或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区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造成伤亡人数(包括失联人员)、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应急消防管理所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先期处置

事故单位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作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联动并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调派相关人员及社会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2)抢救受伤、受困人员,组织人员疏散。

(3)维护现场秩序,了解事故救援情况并及时报告。

(4)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当事故超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扩大,可能产生较大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请求,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进入区级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区指挥部视情召开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组参加的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

4.4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和分配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地、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等,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5现场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方面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5.1方案制定

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事故,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应急处置的任务、分工和措施。

4.5.2人员搜救及疏散安置

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和遇险人员。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

4.5.3抢险救援

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处置等工作,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保护可能受事故影响的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防范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建议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4医疗卫生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装备进行支援。根据情况进行现场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医疗保障工作。

4.5.5现场秩序管控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组织开展事故现场隔离、警戒区域划定、无关人员疏导和劝离等工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4.5.6现场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进行事故现场环境检测,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和专业通讯工具,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抢险救援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应配备相应密闭型防毒面具、防化服、空气呼吸器和实时检测设备等。消防救援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各级指挥员、战斗员、驾驶员等应急人员必须按照各类灾害事故处置规程和相应防护等级要求,佩戴齐全个人防护装备,落实

安全检查。未落实个人防护安全前,不得进入存在爆炸、燃烧、毒害、腐蚀、污染等危险的事故区域。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避险疏散。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5.7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6信息发布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具体按照江北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相关规定执行。

4.7响应终止

事故救援活动基本结束或事故隐患得到消除,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区指挥部同意后终止应急响应,同时,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现场清理及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由事故发生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

区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按照规定给予补助、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妥善处理因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调查评估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省政府、国务院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上级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按照规模适度的原则,加强地方消防力量建设,推动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以地方消防力量为骨干,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社会应急救援联动队伍为辅助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2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性质,针对不同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确定相关应急救援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器材,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3交通运输保障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江北交警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和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运输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4通信保障

区经信局应协调保障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6.5物资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结果,通过自建、共建或协议方式,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6.6资金保障

应急处置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调解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鼓励支持危险化学品单位参加商业保险或建立行业联保机制,拓展应急处置救援资金渠道。

6.7技术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应依托社会安全生产研究机构,加强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关键技术和装备研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附则

7.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实际,制订、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05〕34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