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9833108/2024-58528 | ||
文 号: | 北区市监〔2024〕19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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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工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4-23 | 发布日期: | 2024-04-24 |
关于印发《江北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区市监〔2024〕19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现印发《江北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4年4月23日
江北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北区政发〔2013〕29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北区政发〔2017〕44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21〕2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巩固辖区农贸市场三年改造提升成效,结合省政府民生实事工程“省放心农贸市场”创建、“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以及辖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绩效考核工作要求,设立江北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全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提升工作。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农贸市场提升工作实效,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目标、任务和原则
第二条 利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抓手,引领辖区农贸市场积极创建省“放心农贸市场”及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进一步稳固江北放心农贸市场建设工作在全市领先地位,并有针对性的贯彻实施《江北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巩固辖区农贸市场三年改造提升成果,提升辖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水平。
第三条 设定以下具体目标:城区二星级及以上文明规范市场覆盖率达100%,乡村一星级及以上文明规范市场覆盖率达100%;省放心农贸市场及三星级文明规范农贸市场覆盖率不低于85%;省四星及以上文明规范农贸市场覆盖率不低于35%。相关比例将随着后期新建农贸市场的增加而逐步提高。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注重成效。依托《江北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引导辖区农贸市场巩固改造成效,加强场内维护,持续提升运营管理水平,以适应周边群众的生活消费需求,打造环境整洁、食品安全、秩序井然、价格公道、群众满意的农贸市场,使之成为展现我区文明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
(二)突出重点。聚焦城区农贸市场,以创建省高星级农贸市场为目标,结合新时期群众所期所盼,实施“一场一策”差异化管理,分级分层分类深化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成效,促使全区农贸市场整体管理水平走在全市前列。
(三)统筹兼顾。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执行属地化管理,确保市级补助资金与区级财政投入资金统筹使用。
(四)高效管理。采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农贸市场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进一步规范项目操作流程和资金管理,力求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资金总量、用途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根据全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目标及任务安排,区政府每年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补助以及省放心农贸市场、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等市场创建项目补助。
第六条 改造提升中各项资金项目补助标准明细如下:
(一)省放心农贸市场:对新创建成功的市场,区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复评市场区级财政不予以补助。
(二)创建高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新创省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区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和5万元。创建省四星级、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享受市级财政补助,区级财政不予以补助。所有复评市场区级财政均不予以补助。
(三)长效管理考核:
(1)设立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补助(奖励)资金,以农贸市场经营面积为基数给予现金补助(奖励),主要用于市场设施改善和市场管理提升。考核等级为A级的,按4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助(奖励),考核等级为B级的,按2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助(奖励)。被评为A级市场的,补助金额上限为10万元/家,被评为B级市场的,补助金额上限为6万元/家(注:市场经营面积以市场登记证核准面积为准)。
(2)设立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负责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培养和鼓励一批爱岗敬业的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负责人。奖励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中,每半年度评为优秀的奖励6000元,良好的4000元,称职的2000元,评为不称职的无奖励。
农贸市场及其日常管理负责人长效管理绩效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江北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长效办”)用于巩固深化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实施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第三方测评所需工作经费在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区长效办需对纳入长效管理的农贸市场明确长效管理绩效考核的具体原则、内容、要求、方法,明确补助资金的发放方式、条件和标准,要求辖区农贸市场在日常管理中认真遵照执行。
第八条 创建省放心农贸市场及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经上级认定后,由市场提出申请,经属地街道(镇)同意,报区长效办和区财政局。区长效办和区财政局根据市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定区级专项补助金额后,正式下达区级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 农贸市场申请区级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农贸市场及日常管理负责人长效管理绩效考核认定文件。
(2)申请省放心农贸市场、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农贸市场,需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区财政局、区长效办要强化对农贸市场长效管理项目的考核。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未来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长效办负责区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并负责资金使用规范和相关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并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对市场的补助标准应进行公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如违反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实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抓出实效,确保辖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绩效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4月30日起实施,本实施意见由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