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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宁波市江北区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4-11 17:04浏览次数:

1 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定配眼镜检验及备用样品。购买定配眼镜检验和备用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镜片包装袋需明示镜片中心厚度值及单位,如单位缺失默认为毫米;如镜片中心厚度值表示为*.*±*.*mm,以前值为准。

2 抽样数量

定配眼镜:抽取样品2副,其中1副为检验样品,另1副作为备用样品,该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同时包含球镜顶焦度和柱镜顶焦度,且其球镜顶焦度范围为:±4.00D~±8.00D;柱镜顶焦度范围为:±1.00D~±2.00D。

3 检验项目

定配眼镜(执行标准为GB13511.1-2011)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标志

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日期或生产批号

GB13511.1-2011

7.1.a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顶焦度值、轴位、瞳距

GB13511.1-2011

7.1.b

2

顶焦度偏差

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一)

GB13511.1-2011

5.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二)

柱镜顶焦度偏差

3

树脂片基准点厚度

QB/T2506-2017

5.1.3

A

主要项目

原样

仅适用于使用树脂镜片的定配眼镜

4

厚度偏差

GB13511.1-2011

5.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5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

GB13511.1-2011

5.6.1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6

水平光学中心与眼瞳单侧偏差

GB13511.1-2011

5.6.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7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GB13511.1-2011

5.6.3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8

柱镜轴位方向偏差

GB13511.1-2011

5.6.4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9

处方棱镜度偏差

GB13511.1-2011

5.6.5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仅适用于含处方棱镜度的定配眼镜

10

多焦点镜片的位置

GB13511.1-2011

5.7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仅适用于使用多焦点镜片的定配眼镜

11

镜片的材料和表面的质量

GB13511.1-2011

5.2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12

装配

质量

两镜片材料的色泽

GB13511.1-2011

5.8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金属框架眼镜锁接管的间隙

镜片与镜圈的几何形状

整形要求

外观

13

镜架外观质量

GB13511.1-2011

5.4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14

透射比要求

可见光谱区的透射比

GB13511.1-2011

5.3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

/

左片和右片的光透射比相对偏差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4 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3511.1-20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4..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4.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