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1467/2024-58231
文件字号: 北区司法〔2024〕6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江北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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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社区矫正管理局,各司法所: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

2024年3月28日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法联办〔2021〕1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的通知》(北区政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明确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和标准。

第二条  区司法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事项和标准的认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和标准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认定工作以需要区司法局决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为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六条  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为区司法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推动全区法治建设及司法行政发展改革的重大决定、重要规划;

(二)制定和调整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优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均衡发展等方面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和调整推进或者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律师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制定和调整有关法治江北(法治政府)建设、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五)决定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合法性审查,审查相关材料中,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负责合法性审查的科室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决策事项,可将决策草案退回承办科室并要求其补充、完善。

第八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

(四)应当由区委、区政府决策的事项;

(五)涉及刑罚执行的决策(社区矫正);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