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1467/2024-586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4-03-28 发布机构: 2024-03-28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简明问答:《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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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是江北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

答:是指我局在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Q2:为什么要新制定《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

答:一是上级有要求;二是旧文比较简单,可操作性还不够强;三是提升决策质量和效率,适应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要求。

Q3: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和标准的认定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由局办公室负责。

Q4:新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有什么特色亮点?

答:明确属于江北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八类事项以及不属于的六类事项,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分工、档案管理、动态管理等事项,为本局制定重大决策提供文件依据。

Q5:新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与旧文有什么区别?

答:相比较旧文,新文对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进一步细化,从旧文的三项内容,扩充到八项内容。同时新文增加了重大行政决策认定的责任机关、作出和调整的原则与机制、不属于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最主要的是,新文提出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合法性审查的要求,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相关材料。

Q6:事项目录怎么管理?

答: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

Q7: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合法性审查方面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提交合法性审查,审查相关材料中,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负责合法性审查的科室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决策事项,可将决策草案退回承办科室并要求其补充、完善。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Q8:《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从哪天开始施行?

答: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江北区司法局。

解读人: 俞靖垚

联系电话:0574-89184425

区司法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