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16949888/2024-587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4-03-28 发布机构: 2024-03-28
政策原文: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江北区卫生健康局-徐跃 解读《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发布日期: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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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江北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近期印发实施。为便于公众了解,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是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二是引导广大群众广泛有序参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集思广益、凝聚共识,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维护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制定依据

《标准》主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 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等法规文件要求。

三、制定过程

2024年2月我局启动《江北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根据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于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20日发布《江北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向各街道(镇)和政府各部门、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经本局法制部门研究审核,综合各方面意见和研究论证,最终形成《标准》。

四、主要内容

《标准》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则,紧紧围绕局党委中心工作展开,主要内容如下,局机关和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遵照执行。

(一)制订依据;(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定义;(三)重大行政决策包括的主要内容;(四)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的程序;(五)重大行政决策公布的内容;(六)举行听证的条件;(七)听证如何举行;(八)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风险评估;(九)职能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十)合法性审查包括主要内容;(十一)提交集体讨论;(十二)网站公布;(十三)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十四)责任追究的情形;(十五)文件实施时间。

五、特色亮点

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制定流程,推动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制度化、常态化,确保重大决策标准科学、规范、凝聚群众共识。

六、适用对象、期限

适用对象: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适用期限:自2024年4月28日起施行。

七、关键词解释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卫生健康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全区卫生健康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内容:(一)全区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措施;(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研究审议向上级报送的重大请示、报告和其他重大问题;(三)研究通过全局性、综合性政策文件、审议提请区政府发布或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发布的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和由区卫生健康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四)事关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大社会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的处置意见、方案等;(五)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等其他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的程序:(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五)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八、注意事项

本标准自2024年4月28日起施行,正式施行后,废止与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法制监督科科长 徐  跃

联系方式:0574-89582513

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