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24-5864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 发布机构: | 2024-03-28 |
政策原文: | 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决策机关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和职责权限的决策事项标准,并编制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的规定,以及《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的通知》(北区政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文件。
二、政策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法联办〔2021〕1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的通知》(北区政发〔2021〕15号)。
三、起草过程
该文件 2024年3 月开始由局办公室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2024年3月起通过召开会议、单位门户网站等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不同意见。该文件报局复议综合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4年3月27日经复议综合科合法性审查,认定无违法违规情形。
该文件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公开发布。该文件已按要求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主要内容
1.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推动全区法治建设及司法行政发展改革的重大决定、重要规划;
(二)制定和调整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优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均衡发展等方面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和调整推进或者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律师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制定和调整有关法治江北(法治政府)建设、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五)决定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2.不属于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
(四)应当由区委、区政府决策的事项;
(五)涉及刑罚执行的决策(社区矫正);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五、特色亮点
明确属于江北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八类事项以及不属于的六类事项,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分工、档案管理、动态管理等事项,为本局制定重大决策提供文件依据。
六、适用对象、期限
适用对象为区司法局全体科室、局、所。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七、新旧文对比
相比较旧文,新文对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进一步细化,从旧文的三项内容,扩充到八项内容。同时新文增加了重大行政决策认定的责任机关、作出和调整的原则与机制、不属于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最主要的是,新文提出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需合法性审查的要求,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相关材料。
八、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正式施行后,废止与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九、关键词解释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江北区司法局在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此文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指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其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签订的行政协议等进行的前置审查,以确保这些行为或文件符合法律规定。
十、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江北区司法局
解读人:俞靖垚
联系方式:0574-89184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