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1395/2024-57967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3-18
关于公开征求《江北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法联办〔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起草了《江北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28日。意见请发送至我局电子邮箱:jbqmzj2022@163.com,邮寄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深悦商业广场432号7幢6楼617室,邮编315020,联系人:江北区民政局-陈老师,联系方式:89582846。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江北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征求意见稿)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法联办〔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下列决策事项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制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婚姻服务、区划管理、地名服务,以及社会组织管理、慈善组织管理等民政领域有关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和重要部署贯彻落实意见(方案)、重大工作措施;

(二)制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慈善事业发展、地名服务,以及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殡葬殡仪服务设施布局等中长期专项规划;

(三)决定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殡葬殡仪服务等领域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五)本部门立法决策以及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六)本部门人事、财务、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宁波市江北区民政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