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8514615/2024-00389 | ||
文件字号: | 北区财政〔2024〕10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31 |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
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根据《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甬财社〔2024〕61号)、《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甬财社〔2024〕62号)、《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通知》(甬财社〔2024〕6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上述中央补助资金93.16万元给你局。
此次下达的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26.16万元(其中卫生健康人才培养2万元、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24.16万元),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67万元,合计93.16万元。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紧缺人员培训和县乡村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等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和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此次下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你单位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具体工作,统筹安排和使用资金,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