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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模范区创建活动工作简报-第31期
发布日期:2024-02-05 15:04 阅读: 字体:【

浙江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

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建立多目标可集成、过程可溯源、底线可管控、责任可追究的“四位一体”全过程管理机制。《办法》自今年2月3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被列入自然资源部试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要求强化全过程管控,确保整治目标不走样、流程全透明、成效可评价。

《办法》要求,把好项目选址关。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应选择发展需求明确、规划实施统筹性强、整治需求强、群众意愿高的区域。其中,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重点区域;空间布局优化、耕地连片整治、资源盘活和生态修复提升潜力大,产业发展需求大的区域;资源禀赋好,各类子项目集成度高,具备成片推进条件的区域;乡村产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所在区域,且资金筹措保障到位的要优先选择。

在项目实施阶段,《办法》要求强化过程监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施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管理,将土地综合整治各项指标任务分解落实,督促实施主体落实全方位监管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省级要利用无人机航拍、定期遥感影像套合分析、实时照片分析等监测手段,对市、县级的实施进度开展动态监测和综合评价。

在竣工验收阶段,《办法》规定,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新增耕地必须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实测新增耕地面积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并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自然资源部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按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和入库工作,确保新增耕地“地、数、图”一致。

在后期管护阶段,《办法》强调,严格各地类用途管制,规范各地类间用途转换和结构调整;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管护期限,强化耕地“双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先补后占”;明确种植要求,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


来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