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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3 16:16浏览次数:

区辖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劳务派遣单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我区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决定对全区范围内从事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的单位开展2023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以下简称年度核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1. 2023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

2. 2023年12月31日前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其实际在我市经营且已完成备案手续办理。

二、核验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三、核验程序

今年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工作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

(二)完成“法人登录”后,进入“企业用工登记和书面审查一件事”页面,选择“劳务派遣年检年报”。

(三)进入“劳务派遣单位年检年报”后,选择“年度经营情况填报”,按照页面提示开始填报。

(四)劳务派遣单位填报前应当准备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在系统明确的位置上传审核。2023年10月1日后新取得许可证且未开展经营业务,无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可提供2023年12月31日前90日的资金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用以替代。

(五)原审批机关在收到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核验材料后,通过资料审核、单位经营状况核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年度核验。核验合格单位名单先在宁波市江北区劳务派遣工作交流QQ群(664618514)和江北区劳务派遣企业交流微信群内通告,对核验合格单位如有需要可持劳务派遣许可证副本到我局行政审批科盖年检合格印章。

四、工作要求

1、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按上述核验程序要求如实填报信息、提交材料;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填报)的劳务派遣单位,相关部门可依法实施检查,并将其核验结果定为“不合格”,将相关年度核验情况记录在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2、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如实填写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内相关信息和数据,特别是实际经营地址、用工单位情况、派遣员工与经营收入情况等。如未如实填写,一经查实,将视为提供虚假信息,由此造成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咨询电话:0574-87662609  张老师  徐老师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118号北投大厦北楼618室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


信息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