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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实施《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市监〔2023)55号)部分资助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4 09:00来源:区市场监管局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停止实施《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市监〔2023)55号)第四条第(三)项中关于将发明专利年度授权数量作为享受奖励条件的有关条款,2024年度符合奖励条件企业按原条款政策在2025年度发放奖励,2025年起符合条件企业停止发放奖励。

因贯标政策已提前完成政策引导效果,经研究决定,停止实施第七条第(四)项中关于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的有关条款,2024年度符合奖励条件企业按原条款在2025年度发放奖励,2025年起符合条件企业停止发放奖励。第七条第(四)项中关于每三年通过复评合格的企业给予奖励的有关条款保持不变。


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